(原标题:17万元的司法鉴定“天价”收费合理吗?)
新华社成都2月12日新媒体专电(记者叶含勇)“鉴定一个指纹、两枚印章、一个签名,竟然要价17万,鉴定费比诉讼费还高!”2月7日,四川律师王万琼网上诉苦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受托鉴定机构有没有虚高收费?地方法院设立委托鉴定专业机构备选库(以下称“委托库”)有没有“权力寻租”?司法鉴定到底应该如何收费?记者就此走访了当事人、行政、司法部门及相关法律人士。
国家标准已废,还在做收费的参照
去年9月,四川容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万琼代理了一起民事诉讼案件。根据案情需要,王万琼的当事人贺先生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今年春节前夕,贺先生收到了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的催款短信:“笔迹、指纹、印章3项鉴定费用共计172800元。”
王万琼对此非常不解:“国家标准已经废止,还照此高收费,这样的司法鉴定我们做不起!”此番表态引起网络热议。
四川省司法厅迅速启动调查并公布调查结论: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的收费数额是参照原《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得出的结果,但“文审费、杂费、存档费”等项目收费数额无相应依据,已责令该所严肃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训诫。
四川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处长杨天勇告诉记者,由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制定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已于去年废止,新的收费管理办法由各地依据本地实际制定,“我厅正会同省发改委制定新办法,在此之前,各司法鉴定机构收费可参照原规定和标准执行”。
“已经废止的规定,为什么还要参照执行?”王万琼说。
按照现行规定,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和规范。但是,在四川省司法厅核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大名单内,部分地方法院又筛选建立了各自的小团队,让申请者通过摇号确定司法鉴定机构。
杨天勇表示,经过四川省司法厅认定的司法鉴定机构,由于种种原因,并非都能进入地方各级法院的司法鉴定委托库。王万琼被地方法院告知,只能摇号确定司法鉴定机构,但此前已被摇中的鉴定机构不在此列,“如果摇到最后只剩一家,那我们岂不是没有选择?”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每一轮摇号中被摇中的鉴定机构就不再进入下一轮,这样的做法是出于公平考虑,以便让入库的司法鉴定机构都有机会参与鉴定业务。
“二次准入”是否涉嫌权力寻租?
记者了解到,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早在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出台规定,对从事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等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既然司法鉴定机构的相关鉴定资质是由司法行政部门来审核批准,那么法院等司法机关就没有必要再自行设定一个可以进入诉讼案件的司法鉴定机构目录。”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陶云秀说,这样的“二次准入”,使得公权力寻租有了空间。
有律师透露,一些司法鉴定机构想方设法“挤进”各级法院的司法鉴定委托库,就是为了获得收取高额鉴定费的机会。
王万琼说,按照司法部、发改委2009年制定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她代理的案子标的额达3000万元,被收取10多万元的鉴定费都还算是“优惠”的。有鉴定机构告诉陶云秀:“平常7000块钱可以做的鉴定,如果是法院 派 活儿,我就要收8万。”
网友“子鱼之”介绍了自己的一段亲身经历,一个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张口就要8万元,申请人表示交不起。拖了半个月后,由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的人带去与鉴定机构谈判,最后4万块钱出了个报告。
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按照案件标的额来计算司法鉴定费用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因为鉴定属于司法诉讼中的专业事项,本质上是一种公权力,科学、客观、中立是其最大价值所在,一旦与标的额挂钩,就容易滋生赢利的倾向。
专家:司法鉴定应回归公益属性
记者注意到,现行《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去年被废止后,改由各省份自行制定的一些新办法,虽然沿用了按标的额收费的老规矩,但已经有了更多灵活性,如上海市“应在不超过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湖北省“收费金额每件不得超过10万元”等。
王万琼、陶云秀等律师建议,四川即将出台的新办法,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应该按件收费,而不是按标的额,因为需要鉴定的如果是同一种物证,那么针对300万元的标的额与3000万元的标的额,司法鉴定机构所需要付出的鉴定成本并不会有增加。
拥有30多年法医鉴定经验的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法医病理专业组委员胡志强告诉记者,法医类司法鉴定都是按件收费,再疑难复杂的案子,如医疗纠纷,就算最后赔偿额高达数百万,但鉴定费用最多也就七八千元,“同样是做鉴定,你收几十万,我收几千元,也有一种心理上的不平衡”。
杨天勇认为,司法鉴定成果要成为“公共产品”“公益服务”,前提应该是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一个明确定位,并提供相应扶持,但目前的情形是有些依托高等院校建立的鉴定机构获得了一定的补贴,而大多数民营性质的鉴定机构并未享受到类似政策。
还有法律工作者建议,在确保司法鉴定公益属性的同时,更要着眼于提高司法鉴定的供给质量。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应该为司法鉴定机构建立诚信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以便于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来择优选用,推动行业生态不断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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