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交易安排
3.1 转让CDMA 资产
根据联通集团、联通新时空和电信集团于2008 年6 月2 日订立的《关于转让CDMA 资产的框架协议》,联通新时空向电信集团出售、电信集团向联通新时空收购联通新时空在交割起始日资产负债表范围内的全部资产,同时,联通集团将向电信集团出售其拥有的仅与CDMA 业务相关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将在资产转让详细协议中明确的与CDMA 业务相关的知识产权。
上述CDMA 资产转让的对价为662 亿元人民币。
CDMA 资产交易应与目标业务转让同时开始交割。
3.2 终止CDMA 租赁协议
鉴于由于本公司拟将CDMA 业务出售予电信H 股公司,同时联通新时空拟将CDMA 资产出售予电信集团,因此联通运营公司拟终止CDMA 租赁协议,并放弃行使CDMA 租赁协议项下的CDMA 网络购买选择权。
上述交易同时构成本公司和联通红筹公司的关联交易,根据本公司和联通红筹公司一贯的关联交易决策机制,上述交易拟分两步进行:
3.2.1 本公司与联通集团和联通新时空签署关于终止CDMA租赁协议的协议,约定本公司将与联通新时空终止CDMA 租赁协议项下关于本公司向联通新时空承租CDMA 网络容量的安排,并放弃CDMA 租赁协议项下本公司拥有的CDMA 网络的购买选择权;此外,联通集团和联通新时空均不可撤销的同意本公司可将本公司在CDMA终止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予本公司间接控股的子公司联通运营公司。
此交易将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3.2.2 本公司与联通运营公司签署关于上述协议的转让协议,约定本公司将本公司在上述终止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予联通运营公司。
此交易将构成联通红筹公司的关联交易。
3.2.3 本3.2 节所述的交易为目标业务转让协议之先决条件。如果第3.2.1条所述的交易无法获得本公司股东大会(相关关联股东将放弃投票权)的批准或者第3.2.2 条所述的交易无法获得联通红筹公司股东大会(相关关联股东将放弃投票权)的批准,CDMA 业务出售将无法进行交割。
3.3 电信H 股公司向电信集团租赁CDMA 网络
为实现电信H 股公司对CDMA 业务的运营,在本次交易及转让CDMA 资产的交易(详见本公告第3.1 节)完成后,电信H 股公司将向电信集团承租CDMA 网络并签署相关租赁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