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四川首例非法采矿公益诉讼案宣判:男子两度非法采矿获刑2年赔偿111万元)
以修建储水池浇灌苗木为名,男子在不具备《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两度擅自进行非法采矿变卖。4月17日,因为非法采矿造成环境资源破坏,隆昌男子曾某坐上了全省首例非法采矿公益诉讼案的被告席。
当天,这起案件在内江隆昌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判处曾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4年,赔偿损失111.0465万元,罚款5万元,并在三个月内恢复该区域被破坏的生态环境,逾期未修复则承担环境修复费用8.26万元。
还原
以修建储水池为由 男子两度非法采矿
封面新闻记者从隆昌法院获悉,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8年3月2日实施以来,四川省首例由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非法采矿公益诉讼案件。
随着庭审进行,曾某因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的经过在法庭被逐一还原。
2014年5月,从事苗圃种植业的陈某在隆昌市云顶镇丁家凼村9组和新桥村5组、6组交界处一个小地名叫“龙洞”的地方,向村民承包坡地30余亩,打算用来种植树苗。然而经过考察,陈某发现该地富含石灰石,不适合种树,便于同年8月将此地整体转包给了曾某。
此后,曾某在没有《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修建储水池浇灌苗木为名,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通过爆破、机械作业等方式非法开采矿石,加工后用于变卖。
2016年8月,曾某非法采矿行为被隆昌市国土局查获。在收到《停止违法开采通知书》后,曾某心存侥幸,仍然继续开采,同年9月又被隆昌市胡家国土资源所查获,并被再次下达了《停止违法开采通知书》。
判决
赔偿损失1,110,465元 并恢复该区域生态环境
经四川省国土资源厅鉴定,曾某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数额为111.0465万元。2017年5月17日,曾某主动到隆昌市公安局投案。
在庭审中,封面新闻记者看到,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中显示,曾某的非法采矿行为,在当地形成长约110米、宽35米、深约10-17米的不规则长方体深坑。不仅造成国家矿产资源严重损失,而且造成云顶镇丁家凼村9组和新桥村5组、6组集体土地遭受严重破坏。
2017年6月15日,隆昌市人民检察院向隆昌市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国土部门责令曾某及时恢复因犯罪行为遭受破坏的土地原状。2017年7月10日,隆昌市国土资源局向曾某下达了《责令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
2017年10月1日,隆昌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曾某非法采矿造成采矿区域生态环境破坏的情况说明为“目前,该非法采矿造成的土地破坏尚未恢复”。
法院审理后认为,曾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非法采矿,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并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和土地及周边生态环境破坏,构成非法采矿罪。
故判处曾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4年,罚款5万元,赔偿因非法采矿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111.0465万元,并在3个月内恢复该区域被破坏的生态环境,逾期未修复则承担环境修复费用8.2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