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王新建减刑一案)
河北省石家庄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冀石狱减字第534号
罪犯王新建,男,198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灵寿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8日以(2004)石少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4年12月16日由灵寿县看守所送押至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7月21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1年2月15日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3年6月24日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
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历次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服从分配,踏实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励情况: 2014年度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2016年共获得考核记功1次,单项记功1次,考核表扬6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新建减刑一年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