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男子莫名“被精神病”20年 法院判决卫生院和村医共同赔偿3万元)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18日讯今年31岁的福清居民陈某是一名商人,去年在办理居住证时,无意间发现自己莫名成了精神分裂症患者,而且已经有20年的病史,信息还被挂到了网上。为何会闹出这样的“乌龙”?涉事村医陈某刚声称:“是为了完成卫生系统指标,随便将原告列为精神病人。”
近日,这起闹得沸沸扬扬的“被精神病”20年的事件有了结果,福清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福清市城头镇卫生院与村医陈某刚共同赔偿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村医所在的城头镇南冲村卫生所负连带责任。
男子发现自己
“被精神病”20年
陈某是福清市城头镇南冲村人,目前在福清元洪投资区经营一家企业。去年4月10日,在厦门买房的陈某到辖区派出所办理居住证时,竟发现自己被登记为精神分裂症患者,而且还属于黄色预警人员(一般设有四个等级,黄色为二级),属于严格管控对象。
陈某随即返回户籍所在地城头派出所进一步了解事情原委。后在福清市城头镇卫生院查询到居民健康档案,上面清楚地记载:陈某初次发病时间是1995年12月10日,属于重型精神病患者,确诊日期是2003年2月14日,还有病人的监护人是陈某的哥哥以及具体的用药情况等。
后经证实,这些健康档案情况的确认人均出自陈某的同村村医陈某刚。档案中还记录了陈某刚每年都对“精神病患者”陈某进行随访跟踪检查。陈某认为上述记载都是虚假的,其与哥哥从未在档案上签过字,也从未去过福州精神病院。当地派出所民警随即向陈某刚核实,其最终承认居民健康档案上的记载不实。
去年5月1日,陈某通过福州市便民呼叫中心12345,请求福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追究被告福清市城头镇卫生院、陈某刚的法律责任。接到回复称陈某被“精神病”是陈某刚捏造居民健康信息所致,全国精神疾病网和公安网已分别在2015年4月10日和15日撤销“被精神病”的记录。对于陈某刚的行为,已责令其赔礼道歉、深刻检讨并扣除公共卫生经费。
2015年5月11日,陈某就此事打电话给陈某刚,其承认作假,并称这些档案2005年起才建立,其为了完成卫生系统指标,随便将原告陈某列为精神病人。2015年6月26日,福清市卫计局对福清市城头镇卫生院院长和2名副院长予以行政警告处罚;责令城头镇卫生院辞退公共卫生档案管理员,暂扣陈某刚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责令其停止执业。
卫生院与涉事村医
各执一词
事发后,陈某将福清市城头镇卫生院、乡村医生陈某刚诉至福清市法院,请求判令福清市城头镇卫生院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抚慰金6万元、陈某刚承担连带责任。福清市法院立案受理后追加福清市城头镇南冲村卫生所为被告,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福清市城头镇卫生院认为,陈某健康档案被错列为精神分裂症是陈某刚实施的,卫生院并未作出任何损害陈某名誉权的行为;且卫生院所管理的健康档案资料按照查询规定除本人或法定单位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错误的健康档案并没有外流或传播;再者陈某的健康档案虽被错列为精神分裂症,但并未对他本人造成严重后果。卫生院配合陈某查询健康档案,并撤销了陈某错误的健康档案,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更正信息;对相关人员和陈某刚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并责成陈某刚赔礼道歉,已积极予以消除影响。故不应支持陈某关于精神抚慰金的诉求。
村医陈某刚则认为,自己已当面向陈某赔礼道歉,得到陈某及其家人的口头谅解;他也积极恢复陈某的名誉,并未对陈某造成实际损失,因此陈某诉求精神抚慰金没有事实依据。同时,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是为了完成上级任务指标,以为档案只是供镇卫生院内部统计使用,对陈某不存在任何主观恶意,也没有骗取国家公共卫生补贴款;镇卫生院没有尽到审核义务属于重大过失,请求由城头镇卫生院承担90%以上的民事赔偿责任,城头镇南冲村卫生所承担其余民事赔偿责任。
卫生院和村医
被判公开道歉并赔偿
福清市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要求被告福清市城头镇卫生院、陈某刚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当事人各自过错程度,法院判决福清市城头镇卫生院应在媒体上刊登向陈某致歉的声明(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所需费用由被告福清市城头镇卫生院负担;福清市城头镇卫生院、陈某刚于判决生效15日内共同赔偿原告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城头镇南冲村卫生所对上述赔偿负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名誉是社会上人们对公民或者法人的品德、声誉、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良好的名誉是公民或法人参与社会生活、社会竞争的重要条件,对名誉的侵犯必然直接妨害、影响公民或法人参与社会竞争的资格。因此,法律保护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不受他人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该案中,陈某刚身为专业医务人员,在没有相关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利用其在福清市城头镇卫生院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的职务之便,于2011年3月起编造原告陈某自1995年系重型精神疾病患者,并继续编造其在近3年来对原告的随访服务记录表;且经过陈某刚编造的居民健康资料信息亦上传到国家精神病网、公安网,作为有关部门管控参考依据。这两个网络虽属于内部局域网络,但影响到能看到精神疾病网、公安网并认识陈某的相关人对陈某的公正评价,也影响到陈某在单位以及社会上的综合评价。从而给陈某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损害了陈某的名誉权,并给陈某及其家人造成较大精神压力及损害,陈某刚应依法赔偿陈某的精神损失。福清市城头镇卫生院对陈某刚编造的居民健康档案,没有尽到注意谨慎审核义务,以致将不真实的居民健康档案上报到国家的精神疾病网,应对陈某刚的行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本报见习记者 陈钦祥 通讯员 融法)(来源:福建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