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马海涛1减刑一案)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15)蜀减建字第717号
罪犯马海涛,1986年12月10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 滁州 来安县 新安镇严墩小区15栋2室,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安徽 合肥中法于2011年09月30日以(2011)合刑初字第0007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案经安徽高法二审以(2011)皖刑终字第00445号刑事裁定,刑期自2012年01月06日至止,于2012年01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狱内减刑:2014年10月20日经安徽高法裁定,对该犯狱内减刑为有期徒刑21年,刑期至2035年10月19日,剥政为05年00个月0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2015年12月04日受到表扬,2015年12月03日受到记功,2015年12月01日受到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马海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 马海涛 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6年2月15日
附:罪犯马海涛卷宗材料共____卷____册____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