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靳博文假释一案)
江苏省苏州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苏苏狱假建字第11号
罪犯靳博文,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7404266917,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裴桥镇苏楼村陈洼组38号,因犯组织、强迫卖淫罪于2010年1月26日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以(2010)澄少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09年9月29日至2019年9月28日。2012年5月31日经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苏中刑执字第094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2014年1月24日经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苏中刑执字第035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9月28日止)。该犯现已实际执行六年三个月二十三日,现在十九监区服刑。
罪犯靳博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缝纫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原判财产义务虽未履行完毕,但提供证据证明确无履行能力。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建议将罪犯靳博文予以假释。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