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高涛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省自监减字第647号
罪犯高涛,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大冲头区居委会132号。
罪犯高涛,因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5日以(2012)自流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11年6月19日起至2026年6月18日止。于2012年5月24日送我狱服刑。
罪犯高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对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时事政策的学习,思想认识逐步提高,能够做到认罪服法,听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批判犯罪思想,坚持如实向民警汇报思想,按时写出思想汇报、总结材料交监区审核。
该犯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遵守监规纪律,无大的违规行为发生。该犯还注重内务卫生和个人卫生,个人多次被评为“卫生优胜个人”、“卫生优胜监舍成员”。
该犯能积极参加时事政治学习和讨论,能联系实际大胆发言。
该犯系二监区电子线圈操作工。在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努力地完成了本职任务。
罪犯高涛在服刑期间,累计积分202.67分(适用12司法解释,扣1分),按分计算减刑幅度为一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服刑期内未履行附加刑并处财产30000元,建议其减刑幅度扣减3个月(该犯在考核期内总收入6000元,总支出
8080.8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附:罪犯高涛卷宗材料1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