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塔那空.乐刚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粤东监刑执字第6015号
罪犯THANAKORN LOEDNGAM,中文译名:塔那空.乐刚,男,1966年7月2日出生,泰国籍,护照号:S625952,小学文化,因犯走私毒品罪,2007年9月26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7)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塔那空.乐刚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附加驱逐出境。判决生效后,于2007年12月3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塔那空.乐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3日以(2010)东中法刑执字第68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1年12月15日以(2011)东中法刑执字第278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6月20日以(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118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驱逐出境不变。刑期执行至2018年8月5日。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法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继续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服法服判,安心改造,服从管教。
遵纪方面: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严格服从干警管理,认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
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及时复习,在考试中取得较好成绩。
劳动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较好地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其他方面:认真搞好内务卫生,保持房间清洁,不乱丢乱吐,能基本做到和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由于该犯的努力,截止2015年1月31日,罪犯塔那空.乐刚获得嘉奖21次;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塔那空.乐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塔那空.乐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驱逐出境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东莞监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