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黄正光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宜刑减字第
969 号
罪犯黄正光,曾用名黄勇,男, 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广西南丹县人,身份证号码:452725196507200537,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服刑。
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31日作出了(2007)丹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正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07年6月11日起至2018年6月10日止。被告人黄正光不服,提出上诉,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7日作出(2007)河市刑二终字第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8年1月29日交付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罪犯黄正光2012年12月1日减刑一年,刑期截至2017年6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曾因犯拐卖人口、诈骗罪,于1992年11月13日被南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2001年11月12日获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4年8月12日。
罪犯黄正光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正光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安心改造,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熟背《规范》,考试成绩良好;尊敬警官,文明礼貌好,内务卫生整洁。被指派从事鞋面加工劳动,服从安排,听从指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掌握鞋面加工技能,遵守劳动安全操作规程,完成分监区下达的劳动任务。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优秀学员。自2012年8月起至2015年7月底止,共获奖励分116.72分。悔改表现突出。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罪犯减刑表现情况认定表、罪犯奖励分统计审核表等证据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正光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
2015年11月16日
附:罪犯黄正光服刑档案一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