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杨辉减刑一案)
江苏省盐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苏盐狱减建字第1243号
罪犯杨辉,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灌云县人,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707100835,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板浦镇板浦果园二组11-1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以(2014)新刑初字第0013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17日至2016年10月16日。该犯于2014年8月12日被送至本监狱服刑。
罪犯杨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机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截止2015年10月31日止,考核区间内累计奖励分126分,其中前六个月累计奖励分58分,列监区第8名,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应当适当扣减减刑幅度。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建议将罪犯杨辉予以减刑八个月十四日。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