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李雪刚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潞监减字第636号
罪犯李雪刚,男,1987年9月2日出生,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0日以((2008)长刑初字第102号)长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1000元(刑期从2007年10月12日起至2018年10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11月2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7月26日以(2012)长刑执字第61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刑一年二个月。余刑一年七个月。
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雪刚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共获7表扬,1嘉奖,余4.9分,上年度“三课”成绩为:政治79分,技术83分。上年度评为甲等,现处遇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雪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