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7日讯
据媒体爆料,7月26日晚,洛阳交警李辉峰在西安游玩时因同行友人手机丢失而报警。在等待当地警察出警过程中,李辉峰还抓了一个小偷。之后,在西安市莲湖区北院门派出所内,李辉峰因不满该所警察接警态度,说了一句“我靠”,引发他与该所警察肢体冲突并被扣留20小时。
值得一提的是,同样在西安,8月2日上午9时许,《华商报》记者卿荣波因西安市红光路上的陕西鼎合报废汽车回收公司内发生火情一事,到现场采访。当他在公司门口向街道办工作人员询问情况时,沣东公安分局一民警先是无故让其离开,后又打开执法记录仪,称其“妨碍公务”。随后,记者卿荣波被带到阿房宫派出所留置室,直至两个小时后才被释放。
警察异地抓贼遭同行打并还手,是否属于大家平日里说的“袭警”?洛阳交警在异地的执法权是否受到限制?北院门派出所民警留置同行、阿房宫派出所留置记者有没有涉嫌滥用职权?将受害者与进行正常采访职务行为的记者留置,是否构成非法拘留?昨日,记者采访了本报法学专家顾问团的两位专家。
异地抓贼遭打并还手
是“袭警”还是“被袭警”?
在网友的讨论中,大部分网友都对西安是如何“培养”出此种警察产生质疑。但也有网友认为,洛阳交警李辉峰跨区抓贼却未与当地事先沟通,而后又与北院门派出所民警发生肢体冲突,本身也存在过错。
“在此次事件中,李辉峰并不是在执行公务,因此北院门派出所民警因其一句粗话对其动手,只能定义为涉嫌人身伤害。但李辉峰的还手行为就涉嫌妨碍公务罪了。”本报法学专家顾问团成员、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福建分所副主任许水清如是说。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丁兆增认为,在警察的公务范围内没有异地执法一说。每个派出所都有自己的管辖区域,非特殊情况,警察确实不可异地执法。洛阳交警李辉峰虽有警察的职务在身,但其在西安旅游,此时的身份已转变为公民。其用暴力手段对正在执行警务的北院门派出所民警进行人身攻击,已涉嫌“袭警”。但不论是先动手的北院门派出所民警还是后动手的李辉峰;不论俩人伤势的轻与重,俩人的打人行为都已违反我国警察法的规定。伤势经过鉴定,如为轻伤以上,打人的警察的行为属于犯罪,将接受刑事处罚;如不构成轻伤,将按治安处罚并负责赔偿给受害人带来的损失。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丁兆增认为,在警察的公务范围内没有异地执法一说。每个派出所都有自己的管辖区域,非特殊情况,警察确实不可异地执法。洛阳交警李辉峰虽有警察的职务在身,但其在西安旅游,此时的身份已转变为公民。其用暴力手段对正在执行警务的北院门派出所民警进行人身攻击,已涉嫌“袭警”。但不论是先动手的北院门派出所民警还是后动手的李辉峰;不论俩人伤势的轻与重,俩人的打人行为都已违反我国警察法的规定。伤势经过鉴定,如为轻伤以上,打人的警察的行为属于犯罪,将接受刑事处罚;如不构成轻伤,将按治安处罚并负责赔偿给受害人带来的损失。
留置同行与记者
是否涉嫌滥用职权?
那么,将不满其接警态度的同行与进行采访的记者留置,又是否如网友所言涉嫌滥用职权?
丁教授告诉记者,根据《警察法》第九条规定,警察在行使留置权时,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被留置对象有违法犯罪嫌疑;第二,经该公安机关批准。根据现有材料而言,李辉峰的一句粗话与卿荣波的采访职务行为显然不足以使办案警察对当事人采取派出所留置。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对有犯罪事实和重大嫌疑的人,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行为。但发现不应拘捕,却借故不予释放,继续羁押;或司法人员在依照法定职权和条件的情况决定、批准、执行拘捕时,违反法律规定约有关程序、手续和时限,就构成了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与违法拘留、逮捕。北院门派出所与阿房宫派出所民警的此次执法,不仅可能是滥用职权,甚至涉嫌非法拘留。
但许水清副主任认为,正是李辉峰的还手行为,造成了其被留置。“在俩人的肢体冲突中,如果北院门派出所民警受到轻伤,那他对李辉峰予以留置就是合理的执法行为,如果他并未受到过大的人身伤害,也只能算作执法过度。而卿荣波的采访行为如果确实涉嫌妨碍公务,对其留置也是合理的。”
丁教授表示,虽然我国目前时有面对警察执法被疑不当的尴尬境遇,但我国对于留置行为等执法强制行为的使用,都具有系统的明文规定。不仅是采取强制行为的条件、过程有所规定,事前、事后的监督都于法有据。许水清副主任建议公民在遇到人身权被限制的情况时,如有异议,可请求公安部门督查,或向检察院提出控告,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海峡法治在线记者 福建法治报记者 龚丽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