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权力干预司法的对策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怎样才是公正?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的裁判如能达致这一要求,就是公正。但实践中却并不尽如人意。对此,应松年在《人民日报》上发表文章《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中指出:
影响公正的因素,既有内部的,也包含外部的。内部因素体现为司法制度的设计、运作以及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等方面;外部因素则主要体现为外部力量对司法的干预。这些都是司法改革中应该重点研究的内容。
影响公正司法的外部因素,不外乎权力、人情、利益等。解决权力干预问题,首先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司法的领导,按照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和带头守法的要求,维护司法权威。确保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时,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不受任何个人、单位以及组织的干预。任何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是法治中国建设最大的大局,也是最高的社会效果。对于任何枉法裁判、任何权力、人情、利益等干预司法机关依法履职的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这是加强党对司法领导最为重要的体现。当然,为了避免权力的影响,有必要将司法辖区与行政辖
区相分离,这是可以设计且做到的。
孙国祥就“被追诉前”争议谈——
“被追诉前”应界定为立案前
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对刑法第390条第2款“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规定的误读。对此,孙国祥在《检察日报》上发表文章《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认定》中指出:
要堵塞司法轻纵行贿的借口,须正确把握行贿人“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规定。当前,针对何为“被追诉前”存在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追诉前主动交待”应是指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以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但也有不少论者主张,将追诉时间界定在立案前过于严厉苛刻,有悖于立法精神。
笔者认为,将“被追诉前”界定在立案前是合适的。因为“被追诉”是刑事诉讼活动,包括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一系列司法活动(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立案是指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发现了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启动刑事诉讼追诉程序。立案后犯罪嫌疑人已经处于“被追诉”的过程中,而绝非“被追诉前”状态。
袁胜麦就复议权谈——
实名举报人应享有复议权
根据刑诉法规定,举报人、控告人如果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仅规定了控告人享有复议权,而没有规定举报人享有复议权。对此,袁胜麦在《检察日报》上发表文章《实名举报人应有复议权》中指出:
每个公民、单位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受到同等保护。控告人与实名举报人的最大区别是,控告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实名举报人是为了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虽然出发点不同,但他们的行为都是为了依法惩治犯罪,保护合法权益。所以,既然法律赋予了控告人享有复议权,也应当赋予实名举报人复议权。赋予实名举报人不服不立案决定的复议权,不仅有利于鼓励群众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也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因而,笔者建议明确赋予实名举报人不服不立案决定的复议权,可在“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等规定中的“控告人”后面加上“实名举报人”。
姚铸就法官与律师关系谈——
构建健康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作为为公众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职业群体,律师的依法执业活动对保护公民权益,防止司法权恣意,增强公众对司法的认同具有无法替代的作用。对此,姚铸在《人民法院报》上发表文章《法官与律师关系的三个关键词》中指出:
不可否认的是,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存在的妨碍律师执业,弱化律师职能,乃至个别无良法官与律师之间的不正当利益输送的情形,严重扭曲了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侵蚀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根基,极大地损耗了司法公信力。因此,妥善处理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关系,对于提升司法公信、确保司法公正尤为迫切。对于法官而言,由于使命和职责所在,要以更加理性、包容和主动的姿态,架设起与律师正当关系的“连心桥”,筑建起与律师不当交往的“防火墙”,积极构建健康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法官个人要保持洁身自好、廉洁自律,而且还要避免言行举止、身份行为引发社会公众的合理怀疑。
(侯建斌编辑)
(原标题:应松年就影响司法公正谈——解决权力干预司法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