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因积欠版税而引起的官司
鲁迅第二次打官司在1929年8月,鲁迅聘请律师准备状告北新书局老板李小峰,事由是北新积欠鲁迅大批版税不付,出版鲁迅作品之印数中有许多猫腻,严重地侵害了作者的利益。鲁迅写信去谈,李老板往往不理,问题拖了很长时间不得解决;再加上鲁迅为北新书局编《奔流》月刊,北新也老是不给作者付稿费,而作者却来向编者鲁迅索取,弄得鲁迅很为难,只得以停止编辑该刊来对付这莫名其妙的出版社老板。1929年8月11日,鲁迅空前严正地写信给李小峰老板道:“奉函不得复,已有多次。我最末问《奔流》稿费的信,是上月底,鹄候两星期,仍不获片纸只字,是北新另有要务,抑意已不在此等刊物,虽不可知,但要之,我必当停止编辑,因为虽是雇工,佣仆,屡询不答,也早该卷铺盖了。现已第四期编讫,后不再编,或停,或另请人接办,悉听尊便。”诸如此类的事情越积越多,鲁迅忍无可忍,终于决定诉诸法律求一解决。鲁迅的要求只有两条:“还我版税和此后书上要贴印花”(鲁迅1929年10月16日致韦丛芜,《鲁迅全集》第11卷,第687页),也就是一要索还旧欠,二要在今后印行之书的版权页上贴一张由鲁迅本人提供的的印鉴,以便监管印数,保护自己的权益。此事后来经庭外调停得以私了——北新书局李老板自知理亏,根本吃不起官司,只得赶紧央人调解,请鲁迅千万不能闹到法院去,同意一一照鲁迅的要求来办。
当时由李小峰老板请出来居间调解的郁达夫回忆此事道:
鲁迅的著作的出版者,谁也知道是北新书局。北新书局的创始人李小峰,本是北大鲁迅的学生,因为孙伏园从《晨报副刊》出来之后,和鲁迅、启明,及语堂等开始经营《语丝》之发行,当时还没有毕业的李小峰,就做了《语丝》的发行兼管理印刷的出版业者。
北新书局从北平分到上海,大事扩张的时候,所靠的也是鲁迅的几本著作。
后来一年一年的过去,鲁迅的著作也一年一年地多起来了,北新和鲁迅之间的版税交涉,当然成了一个很大的问题。
北新对著作者,平时总只含混地说,每月致送几百元版税,到了三节,便开一清单来报帐的。但一则他每月致送的款项,老要拖欠,再则所报之帐,往往不十分清爽。
后来,北新对鲁迅及其他的著作人,简直连月款也不提,节帐也不算了。靠版税在上海维持生活的鲁迅,一时当然也破除了情面,请律师和北新提起了清算版税的诉讼。
照北新开始给鲁迅的旧帐单来计算,在鲁迅去世的前六七年,早该积欠有两三万元了。这诉讼,当然是鲁迅的胜利,因为欠债还钱,是古今中外一定不易的自然法律。北新看到了这一点,就四出的托人向鲁迅讲情,要请他不必提起诉讼,大家来设法谈判。
当时我在杭州小住,打算把一部不曾写了的《蜃楼》写它完来。但住不上几天,北新就有电报来了,催我速回上海,为这事尽一点力。
后来经过几次的交涉,鲁迅答应把诉讼暂时不提,而北新亦愿按月摊还积欠两万余元,分十个月还了;新欠则每月致送四百元,决不食言。(郁达夫《回忆鲁迅》,《郁达夫谈鲁迅全编》,上海文化出版社2006年版,第28~29页)
本来鲁迅和所请的律师杨铿打算在8月25日正式提出起诉,由于李小峰一再请求,改为8月25日下午在杨律师宅开会协商,出席的除鲁迅、李小峰、郁达夫外,还有北新方面的李志云、鲁迅方面的党家斌(律师是由他推荐的)。协商的结果是:北新积欠鲁迅的一万八千余元,分十个月付清(后来实际上是二十个月才付清);新欠则每月付四百元;所出新书贴上鲁迅提供的印花(后来上海所卖者确已照办,在外地发售的则难说了)。基本上满足了鲁迅的要求。
此后鲁迅对北新的出版事业仍然予以支持,但他同李小峰之间的关系再也没有能恢复到在北京时那样融洽。
这场版税纠葛还有一点余波,郁达夫在回忆录中也曾经提到——
这一场事情,总算这样的解决了;但在事情解决,北新请大家吃饭的那一天晚上,鲁迅和林语堂两人,却因误解而起了正面的冲突。
冲突的原因,是在一个不在场的第三者,也是鲁迅的学生,当时也在经营出版事业的某君。北新方面,满以为这一次鲁迅的提起诉讼,完全系出于这同行第三者的挑拨。而忠厚诚实的林语堂,于席间偶而提起了这一个人的名字。
鲁迅那时,大约也有了一点酒意,一半也疑心语堂在责备这第三者的话,是对鲁迅的讽刺,所以脸色发青,从坐位里站了起来,大声的说:
“我要声明!我要声明!”
他的声明,大约是声明并非由这第三者的某君的挑拨的。语堂当然也要声辩他所讲的话,并非是对鲁迅的讽刺;两人针锋相对,形势真弄得非常的险恶。
在这席间,当然只有我起来做和事老;一面按住鲁迅坐下,一面我就拉了语堂和他的夫人,走下了楼。
这事当然是双方的误解……(郁达夫《回忆鲁迅》,《郁达夫谈鲁迅全编》,上海文化出版社2006年版,第29页)
所谓“某君”指的是春潮书局的张友松。1929年8月28日晚这次宴会上形势之险恶,鲁迅本人在日记中曾有记载,当时也在场的章廷谦说得更为具体,他在1929年9月4日致周作人的信中通报这一突发事件道:“在上海,小峰请我们吃饭的席上,语堂和鲁迅闹翻了,几乎打起来,彼此以‘畜生’骂,我和达夫费了多少口舌好说歹说的才劝开他们。”信中又说:“这回,我将我在杭州所听到的关于北新的消息,如开纱厂……,都问小峰,小峰说是‘奸人在造谣,即此次鲁迅与北新的纠纷,也是由于张友松(奸人?)的挑拨’,语堂也说张公在和他捣乱,说语堂在汉口发了笔洋财。那天鲁迅和语堂的相骂,也是这么引起来的。葫芦中人总不大明白他们内中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张友松不也开了一爿春潮书店吗?”(《鲁迅研究资料》第12辑,天津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03页)
张友松也是北大出身,先前曾在北新书局当过编辑,后来自办春潮书局,得到鲁迅的支持。这里可以肯定的是鲁迅同北新书局打官司一事,并非因为张友松以及党家斌等人的离间作用,鲁迅岂是没有主见、听人挑拨的糊涂人!何况郁达夫说得好:“欠债还钱,是古今中外一定不易的自然法律。”混帐总是不行的。
为保姆王阿花险些又打一次官司
关于鲁迅打官司,还有一点余兴可谈,那就是跟北新的纠葛解决以后不久,鲁迅又请过一回律师,准备再打一次官司,不过不是为自己,而是为他家雇佣的保姆王阿花。《鲁迅日记》有如下记载:
1929年10月31日:“夜律师冯步青来,为女佣王阿花事。”
1930年1月9日:“夜代女工王阿花付赎身钱百五十元。”
原来王阿花是不堪丈夫虐待逃到上海来当女工的,在鲁迅家干得很好;不久他丈夫追至上海,准备抢人,而王阿花死也不肯回去,要求离婚。鲁迅很同情她,代为聘请律师准备帮她通过法律解决问题。此事没有进入诉讼程序,稍后经同乡绅士调解,王阿花夫妇得以协议离婚,由鲁迅垫付些银钱,好让她丈夫另娶一房媳妇;垫付之钱此后陆续用工资扣还。但王阿花在鲁迅家只继续干了两个月,就因另有所爱,离开鲁家他去了(详见许广平《鲁迅回忆录·同情妇女》,《许广平文集》第二卷,江苏文艺出版社1998年版,第297~298页)。鲁迅花钱替人打官司,再次取得庭外调解的胜利。
看来在上海的鲁迅很习惯同律师打交道,现代意识很强;同时他又乐于接受调解,善于作出适当的妥协,亦可谓深谙中国国情。绍兴本来就是出师爷的地方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