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路线图”
一些经历过环境污染发展的发达国家经验表明,信息公开本身就可以成为一种有效的环境管理手段。
1986年,美国首次要求公司每年公开报告它们向环境排放的有毒有害化学品,依据企业报告的数据,美国媒体和环境组织对排放量最大的公司进行了曝光。为消除负面影响,很多公司开始采取措施,削减污染排放,此后美国的有毒有害物质排放量持续下降。在这一成功实践的影响下,欧盟也从2001年起,要求约50000企业披露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和处理情况,并要求网上公布。
作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自2003年以来,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政策,推动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尤为重要的是,2008年5月1日,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正式施行。作为中国第一部关于信息公开的部门规章,这对于满足公众的环境知情权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重申了《清洁生产促进法》中要求污染严重的企业公开信息的强制规定:一方面,环保部门要公布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者排放总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名单;另一方面,这些企业也必须公布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上述要求如果能得到有效实施,将有助于促进公众了解身边的污染源,并参与对企业治污的监督。
法治,水污染治理的利剑
自2008年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施行。与1996年修正并施行了12年的《水污染防治法》相比,此次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更加突出饮用水安全,强化了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明确规定了禁止超标排污,并在提高罚款额度、创设处罚方式、增加强制执行权等方面具有诸多创新,特别是对水污染事故的处罚实行了“上不封顶”,突破了过去立法中对水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最高100万元的规定。
此次修订的一大亮点是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民间智慧开始在环境法律中闪光。《水污染防治法》的开门立法,带来的不仅仅是2400多条群众意见,还有公众对环境立法参与的积极性。“听民声、聚民意、集民思……”
2009年2月14日,水利部部长陈雷在全国水资源工作会议上表示,我国将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流域与区域相结合、城市与农村相统筹、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相协调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划定水资源管理的“三道红线”以应对严峻的水资源形势,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中国于2008年开展全国范围内的水污染源普查,以摸清国内的污染源,并建立关联的动态管理数据库。到2010年,中国政府将投入6400亿元用于水治理,占环保总投入的40%多,其中包括工业污水处理投资1000亿元;城镇污水处理及回用设施建设3000亿元。同期,国家还将进一步推进水价改革,形成合理的水价机制,并加大排污费的征收力度,“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