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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2017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国泰集团不存在《保荐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保荐代表人:
胡 涛
张国峰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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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754号核准文核准,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集团”或“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528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6.45元,募集资金合计为35,655.6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31,790.96万元。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国泰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中德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7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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