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苏州太湖上景花园住宅工程施工合同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491 证券简称:龙元建设 编号:临2016-047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苏州太湖上景花园住宅工程施工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近日与苏州华丽家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公司承建苏州华丽家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的苏州太湖上景花园2地块高层住宅工程A标段工程项目。
该工程地点位于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环太湖大道138号,工程内容包括2-1#~2-3#、2-5#、2-9#、2-10#、2-公变1、公变2、人防地下室、2-6#、2-S1、2-公变3、2-4#、2-14#、2-15#、2-公变4、公变5、公变6,2-开关站人防工程、室外总体及附属工程等。工程总日历天数800日历天,工程质量符合一次验收合格标准。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630,480,635元,即人民币陆亿叁仟零肆拾捌万零陆佰叁拾伍元整。
特此公告。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6月27日
证券代码:600491 证券简称:龙元建设 公告编号:2016-048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现金红利0.02元(含税)
●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在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以及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均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018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2元人民币。
● 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1日
● 除息日:2016年7月4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4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公司于2016年5月6日召开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年5月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本次分配以公司总股本1,262,1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25,242,000元。
(二)发放年度:2015年度
(三)发放范围:
截止2016年7月1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2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2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通过香港联交所(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的投资者,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18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不含“QFII”)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02元。
三、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1日
除息日:2016年7月4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4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6年7月1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实施办法
1、经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确认,股东赖振元、郑桂香、赖朝辉、赖晔鋆的本次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不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证券部
咨询电话:021-65615689;021-65179810-507
联系地址:上海市逸仙路768号507室
邮政编码:200434
电子邮箱:stock@lycg.com.cn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