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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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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

《关于对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

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证券代码:601001 证券简称:大同煤业 公告编号:临2016-041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

《关于对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

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同煤业”、“上市公司”或“公司”)于2016年6月2日收到贵所《关于对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第059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及各中介机构对问询函涉及问题进行了认真落实,现回复如下。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所涉及的简称与《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1、草案披露,交易标的国贸公司期末应收山西福龙煤化有限公司、柳林县永胜选煤厂等五家公司的应收账款共计8.05亿元,由于债务方存在债务危机,本次交易评估时对五家公司的应收账款计提了70%的坏账损失。请公司披露如下事项:

(1)对该等公司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确定为70%的原因及合理性;

(2)由于山西省物产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为三家公司的债权提供了担保,国贸公司对债务方及担保方均提起了诉讼,请说明诉讼的具体情况、截至目前的进度并结合相关方的财务状况说明债权收回的可能性;

(3)国贸公司曾同意将对柳林县永胜选煤厂、柳林县昌众煤焦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转移至于2013年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山西联盛能源集团下属公司,请补充披露该项债权转让的时间和原因,是否存在损害国贸公司债权利益的情形。

回复:

一、对该等公司计提70%坏账准备比例的原因及合理性

(一)对该等公司计提70%坏账准备比例的原因

2013年11月29日,山西联盛能源集团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3月6日、7月8日、7月13日及2016年1月15日裁定受理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山西福龙煤化有限公司、柳林县浩博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柳林王家沟煤业有限公司等31家公司重整,并同时指定山西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等31家公司管理人。

2015年6月、10月,国贸公司按照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对其拥有山西福龙煤化有限公司、柳林县浩博煤焦有限责任公司、柳林县永胜选煤厂(债务转给山西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柳林县昌众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债务转给柳林王家沟煤业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的债权向4家公司重整管理人进行了申报。

由于重整方案尚未明确,且前述债务人均已停产,应收账款回款存在较大的风险,国贸公司已经积极采用多种措施催收;截止2015年12月31日,国贸公司应收山西福龙煤化有限公司36,804.12万元、应收柳林县浩博煤焦有限责任公司15,876.97万元、应收柳林县永胜选煤厂13,145.63万元(债务转给山西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应收柳林县昌众煤焦有限责任公司10,294.47万元(债务转给柳林王家沟煤业有限公司)、应收柳林县泰安选煤有限公司4,361.81万元,5家公司应收账款共计80,482.99万元。依据谨慎性原则,国贸公司对上述应收账款按70%计提坏账准备。

(二)对该等公司计提70%坏账准备比例的合理性

1、当地政府积极推动战略重组

2013年11月29日,山西联盛能源集团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山西省政府高度重视,应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牵头的债权金融机构联盟和担保企业联盟要求,建立了处置联盛集团债务风险工作机制,负责召集、指导、监督工作;积极促成各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采取市场化手段,妥善处置联盛集团债务风险。山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于2014年1月6日下发了“关于签署《山西联盛战略重组指引》的通知”,并在此基础上推动《联盛战略重组框架协议》。

2、山西省物产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对前述债务提供担保

山西省物产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19日和2014年2月20日出具书面承诺,明确表示对被告柳林县永胜选煤厂、柳林县昌众煤焦有限责任公司、柳林县泰安选煤有限公司等公司付款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山西省物产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已资不抵债,基本不具备担保偿付能力(其财务情况详见本题二、(四))。

3、结合国内破产企业的债务清偿比例

虽然山西联盛能源集团已停产,但由于政府及相关各方积极推动其破产重整,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根据2014年4月9日中国经济网《国内破产企业债务清偿率统计研究》显示,重整的普通债权平均清偿比例为30.02%;国贸公司对联盛集团的债权为普通债权,按照70%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较为合理。

综上,考虑到当地政府对战略重组的积极推动、山西省物产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结合国内破产企业债务清偿率的实际情况,国贸公司对前述应收款项计提70%的坏账准备较为合理。

二、诉讼的具体情况、目前的进度及收回的可能性

2015年12月25日,国贸公司作为原告向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递交民事起诉状,对被告柳林县永胜选煤厂、柳林县昌众煤焦有限责任公司、柳林县泰安选煤有限公司和以上3家债务人的担保方山西省物产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起诉状等资料及说明,上述3项诉讼基本情况及进展如下:

(一)国贸公司与柳林县永胜选煤厂、山西省物产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1、事实与理由

2012年3月1、4月1日,大同煤业与柳林县永胜选煤厂签订两份《煤炭购销合同》。上述合同约定,大同煤业向柳林县永胜选煤厂销售原煤,两份合同原煤价款总计35,018,729.25元,合同签订后,大同煤业依约向柳林县永胜选煤厂足额交付原煤,并按照合同约定向柳林县永胜选煤厂开具了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柳林县永胜选煤厂并未依约履行合同约定的买方义务,至今仍欠大同煤业原煤货款18,729.25元。2014年10月29日,大同煤业与国贸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柳林县永胜选煤厂享有的18,729.25元债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国贸公司,并已依法通知柳林县永胜选煤厂和山西省物产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2012年8月至2013年12月,国贸公司与柳林县永胜选煤厂签订多份《煤炭购销合同》,约定国贸公司向柳林县永胜选煤厂销售价款总计为231,437,582.90元的原煤。合同签订后,国贸公司依约向柳林县永胜选煤厂足额交付原煤,并按照合同约定向柳林县永胜选煤厂开具了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柳林县永胜选煤厂并未依约履行合同约定的买方义务,至今仍欠国贸公司原煤货款131,437,582.90元。

对于上述煤炭销售业务,山西省物产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19日和2014年2月20日出具书面承诺,明确表示对柳林县永胜选煤厂付款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2、诉讼请求

国贸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柳林县永胜选煤厂向原告国贸公司支付货款131,456,312.15元,并向国贸公司赔偿迟延支付期间的利息损失(截至2015年12月25日,利息损失金额为24,257,493.23元);2、被告山西省物产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对被告柳林县永胜选煤厂应支付的货款和利息损失,向国贸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3、诉讼进展

2016年1月29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意受理国贸公司与柳林县永胜选煤厂、山西省物产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截至目前,该案正在一审准备阶段,尚未开庭。

(二)国贸公司与柳林县昌众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物产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1、事实与理由

2012年1月至6月,大同煤业与柳林县昌众煤焦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六份《煤炭购销合同》,上述合同约定,大同煤业向柳林县昌众煤焦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原煤,六份合同原煤价款总计149,832,721.30元,合同签订后,大同煤业依约向柳林县昌众煤焦有限责任公司足额交付原煤,并按照合同约定向柳林县昌众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开具了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柳林县昌众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并未依约履行合同约定的买方义务,至今仍欠大同煤业原煤货款29,832,721.30元。2014年10月29日,大同煤业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柳林县昌众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29,832,721.30元债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原告,并已依法通知柳林县昌众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和山西省物产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2012年7月至2013年8月,国贸公司与柳林县昌众煤焦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九份《煤炭购销合同》,约定国贸公司向柳林县昌众煤焦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价款总计为73,111,955.45元的原煤。合同签订后,国贸公司依约向柳林县昌众煤焦有限责任公司足额交付原煤,并按照合同约定向柳林县昌众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开具了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柳林县昌众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并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买方义务,拒不支付货款。

对于上述煤炭销售业务,山西省物产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曾于2011年9月19日和2014年2月20日出具书面承诺,明确表示对柳林县昌众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付款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2、诉讼请求

国贸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柳林县昌众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国贸公司支付货款102,944,676.75元,并向国贸公司赔偿迟延支付期间的利息损失(截至2015年12月25日,利息损失金额为 25,368,357.62元);2、山西省物产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对被告柳林县昌众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的货款和利息损失,向国贸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3、诉讼进展

2016年1月29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意受理国贸公司与柳林县昌众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物产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截至目前,该案正在一审准备阶段,尚未开庭。

(三)国贸公司与柳林县泰安选煤有限公司、山西省物产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1、事实与理由

2012年1月5日及同年3月1日、4月1日,大同煤业与柳林县泰安选煤有限公司签订三份《煤炭购销合同》。上述合同约定,大同煤业向柳林县泰安选煤有限公司销售原煤,三份合同原煤价款总计43,618,051.76元。合同签订后,大同煤业依约向柳林县泰安选煤有限公司足额交付原煤,并按照合同约定向柳林县泰安选煤有限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柳林县泰安选煤有限公司并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买方义务,拒不支付货款。2014年10月29日,大同煤业与国贸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柳林县泰安选煤有限公司享有的43,618,051.76元债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国贸公司,并已依法通知柳林县泰安选煤有限公司和山西省物产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对于上述煤炭销售业务,山西省物产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曾于2011年9月19日和2014年2月20日出具书面承诺,明确表示对柳林县泰安选煤有限公司付款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2、诉讼请求

国贸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柳林县泰安选煤有限公司向原告国贸公司支付货款43,618,051.76元,并向国贸公司赔偿迟延支付期间的利息损失(截至2015年11月25日,利息损失金额为9,935,393.17元); 2、山西省物产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对被告柳林县泰安选煤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货款和利息损失,向国贸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3、诉讼进展

2016年1月29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意受理国贸公司与柳林县泰安选煤有限公司、山西省物产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截至目前,该案正在一审准备阶段,尚未开庭。

(四)债务人及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债权回收的可能性

1、债务人及担保人的财务状况

山西省物产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11月,注册资金1亿元,是一家以煤焦产品为主营,内外贸兼营的国有控股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参股30%,成为战略合作伙伴。)对柳林县永胜选煤厂、柳林县昌众煤焦有限责任公司、柳林县泰安选煤有限公司的债务进行了担保承诺,根据企业网站对外公布的信息显示:2015年9月末资产193,923万元,负债198,453万元,净资产-4,529万元,2015年1至9月份,主营业务收入9,449万元、财务费用9,565万元、净利润-9,869万元;2016年3月末资产154,986万元,负债160,101万元,净资产-5,114.90万元,2016年1至3月份,主营业务收入588万元、财务费用1,724.70万元,净利润-1,839万元。

根据以上财务数据显示,目前企业已经资不抵债,而且从财务费用情况来看,预计企业贷款金额在10亿左右。

由于国贸公司对柳林县永胜选煤厂、柳林县昌众煤焦有限责任公司、柳林县泰安选煤有限公司等三位债务人及担保方提起了诉讼,上述三位债务人不配合提供各自的财务报表,且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途径也无法获取相应的财务数据,因此无法披露柳林县永胜选煤厂、柳林县昌众煤焦有限责任公司、柳林县泰安选煤有限公司的财务数据。

2、债权回收的可能性

担保方山西省物产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为山西省人民政府下属山西能源交通投资有限公司的二级子公司,虽然目前资不抵债,但考虑到其股东背景及集团整体实力,并结合山西联盛能源集团的破产重整情况,结合国内破产重整的平均偿付率,国贸公司对可能收回的应收账款金额进行合理估计,并计提了70%的坏账准备,符合谨慎性原则。

三、债权转让的时间及原因,是否损害国贸公司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根据国贸公司说明,柳林县永胜选煤厂和柳林县昌众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将对国贸公司债务转至山西联盛能源集团下属山西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和山西柳林王家沟煤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的行为并未事先取得国贸公司的同意。国贸公司在接到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山西柳林王家沟煤业有限公司债权申报通知”及“山西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债权申报通知”后,经与山西联盛能源集团的相关人员确认后,方知悉前述债务的转让行为。

为维护国贸公司的债权利益,国贸公司一方面分别向山西柳林王家沟煤业有限公司重整管理人及山西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重整管理人申报债权,一方面,向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对被告柳林县永胜选煤厂、柳林县昌众煤焦有限责任公司、柳林县泰安选煤有限公司和以上3家债务人的担保方山西省物产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相应债务人支付货款并赔偿迟延支付期间的利息损失,并要求担保人对被告应支付的货款和利息损失,向国贸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在未取得债权人国贸公司同意的前提下,柳林县永胜选煤厂和柳林县昌众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将债务进行了转让,国贸公司已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保障其权益不受到损害。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认为,结合当地政府对战略重组的积极推动、山西省物产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对前述债务的履行进行担保及其股东背景、国内破产企业债务清偿率的实际情况,国贸公司对前述应收款项计提70%的坏账准备符合谨慎性原则。在未取得债权人国贸公司同意的前提下,柳林县永胜选煤厂和柳林县昌众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将债务进行了转让,国贸公司已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保障其权益不受到损害。

律师认为,为维护国贸公司的债权利益,国贸公司一方面分别向山西柳林王家沟煤业有限公司重整管理人及山西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重整管理人申报债权,一方面向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对柳林县永胜选煤厂、柳林县昌众煤焦有限责任公司、柳林县泰安选煤有限公司及其共同的担保人山西省物产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相应债务人偿还债务、赔偿迟延支付期间的利息损失,并要求其担保人对其应支付的货款和利息损失,向国贸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草案修订情况

对草案“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六、其他重要事项” 补充披露“四、国贸公司对应收山西福龙煤化有限公司、柳林县永胜选煤厂等五家公司的款项计提坏账的情况说明”。

对草案“第四节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四、交易标的的诉讼情况”对“(一)应收账款相关诉讼情况”进行了修订及补充披露。

2、根据公司于2013年7月19日披露的《关于将子公司国贸公司承包经营的关联交易公告》,公司和交易对方外经贸公司约定“在承包期结束后,外经贸公司应保证国贸公司以承包起始日双方认可的净资产足值,对承包经营期间新增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公司收回国贸公司之后发生的坏账等损失及账外负债由外经贸公司承担”。请公司披露:

(1)国贸公司2013年1月1日至今新增的债权债务及发生的坏账情况;

(2)国贸公司在报告期内计提的大额坏账损失是否由外经贸公司按照约定承担;

(3)上市公司和外经贸公司是否就国贸公司在报告期内计提的坏账的后续回收情况进行了约定,如有请说明具体内容,如没有说明是否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回复:

一、国贸公司2013年1月1日至今新增的债权债务及坏账情况

(一)国贸公司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债权债务余额的变动情况

单位:万元

续表:

注:2016年4月末数据未经审计。

(二)2015年末国贸公司应收、预付款项计提坏账的情况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国贸公司应收及预付款项计提的坏账准备中,除2014年10月29日由大同煤业转让的327,915,163.32元(其中应收账款-山西福龙煤化有限公司200,658,982.10元、应收账款-柳林县浩博煤焦有限责任公司53,786,678.91元、应收账款-柳林县永胜选煤厂18,729.25元、应收账款-柳林县昌众煤焦有限责任公司29,832,721.30元、应收账款-柳林县泰安选煤有限公司43,618,051.76元)、应收账款-柳林县昌众煤焦有限责任公司25,992,144.25元和预付宜昌三峡全通涂镀板有限公司99,990,000.00元为2013年1月1日以前形成的债权,共453,897,307.57元,坏账准备金额为347,725,115.30元,其他的债权共2,087,872,357.11元,坏账准备金额407,847,826.12元均是2013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

1、截至2015年末,新增应收账款余额及计提坏账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截至2015年末,新增预收账款余额及计提坏账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3、截至2015年末,新增其他应收款余额及款项性质如下:

单位:万元

二、国贸公司在报告期内计提的大额坏账损失由外经贸公司按照约定承担

1、承包经营期限将延续到本次股权转让的交割日

根据大同煤业与外经贸公司于2013年7月19日签署的《承包经营合同》,大同煤业将国贸公司及其下属子、分公司整体经营权发包给外经贸公司,承包经营期3年(即从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在承包期结束后,外经贸公司应保证国贸公司以承包起始日双方认可的净资产足值,即保证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不低于22,129.15万元。

根据公司及外经贸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自过渡期间起始日,国贸公司及其下属子、分公司整体经营权按照《承包经营合同》的约定继续发包给外经贸公司,承包经营期的截止日期为股权交割日。

2、报告期内国贸公司计提的大额坏账损失由外经贸公司按照约定承担

2013年、2014年、2015年,国贸公司计提的坏账准备分别为4,346.77万元、12,468.90万元、57,519.10万元。报告期内国贸公司计提的大额坏账损失由外经贸公司按照约定承担,因而对于国贸公司2015年末净资产低于《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金额,本次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已充分考虑,并由外经贸公司进行补足。

三、公司与外经贸公司就报告期内计提坏账的后续回收情况未作约定,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公司和外经贸公司对国贸公司在报告期内计提的坏账的后续回收情况未做出其他约定。假设国贸公司全额收回2013年1月1日后新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含大同煤业转移的债权),并转回相应的坏账准备,国贸公司的净资产约为6,101.84万元,仍低于22,129.15万元,因此,外经贸公司仍需对国贸公司的净资产进行补足,本次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确定为22,129.15万元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综上,外经贸公司对国贸公司的承包经营期将延续到本次交易的股权交割日。国贸公司在报告期内计提的大额坏账损失由外经贸公司按照约定承担。公司和外经贸公司对国贸公司在报告期内计提的坏账的后续回收情况未做出其他约定,但本次股权转让作价已充分考虑计提坏账的后续回收对净资产的影响,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认为,外经贸公司对国贸公司的承包经营期将延续到本次交易的股权交割日。国贸公司在报告期内计提的大额坏账损失由外经贸公司按照约定承担。公司和外经贸公司对国贸公司在报告期内计提的坏账的后续回收情况未做出其他约定,但本次股权转让作价已充分考虑计提坏账的后续回收对净资产的影响,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五、草案修订情况

对草案“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补充披露“六、其他重要事项”。

3、请公司补充披露上市公司是否与交易对方外经贸公司约定转让价款的具体支付期限;并结合外经贸公司期末的货币资金等财务状况,补充披露其是否有足额的资金支付能力。

回复:

一、转让价款的具体支付期限

根据公司及外经贸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本次股权转让在《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股权交割。于标的股权交割日,外经贸公司以现金向大同煤业一次性支付本次交易标的股权的全部转让价款。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其在以下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并以最后取得该条所列示的同意或批准或豁免之日为生效日:(1)《股权转让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公司印章;(2)本次交易分别取得大同煤业和外经贸公司内部有权机关的批准。

根据《补充协议》,其在以下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并以最后取得该条所列示的同意或批准或豁免之日为生效日:(1)《补充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公司印章;(2)本次交易分别取得大同煤业和外经贸公司内部有权机关的批准;(3)评估报告经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核准并履行完毕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程序;(4)本次交易取得授权国资监管单位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准。

截至目前,《股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已经本次交易双方签署;本次交易已履行完毕外经贸公司内部批准程序;本次交易及评估报告已取得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准。

此外,截至目前,公司已经向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本次交易评估报告的备案文件,正在办理备案程序。大同煤业将于2016年6月24日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上述程序履行完毕后,《股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将生效。届时,本次交易双方需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进行交割和股权转让价款的收付。

二、外经贸公司的资金支付能力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外经贸公司流动资产合计756,490.03万元,其中货币资金余额为75,989.33万元,应收账款396,014.18万元。外经贸公司账面货币资金金额较大,能够覆盖本次交易对价,且外经贸公司亦可通过变现其他流动资产获取现金,因此外经贸公司具有足够的资金支付能力。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已经向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本次交易评估报告的备案文件,正在办理备案程序。大同煤业将于2016年6月24日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上述程序履行完毕后,《股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将生效。届时,本次交易双方需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进行交割和股权转让价款的收付。外经贸公司流动资产及货币资金余额较高,能够覆盖本次交易对价,外经贸公司具有足够的资金支付能力。

律师认为,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经向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本次交易评估报告的备案文件,正在办理备案程序。大同煤业将于2016年6月24日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上述程序履行完毕后,《股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将生效。届时,本次交易双方需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进行交割和股权转让价款的收付。

四、草案修订情况

对草案“第一节本次交易概况”之“三、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之“(三)标的股权价款支付”进行了修订。

在草案“第三节交易对方基本情况”补充披露“九、交易对方的资金支付能力”。

特此公告。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证券代码:601001 证券简称:大同煤业公告编号:临2016-042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

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同煤业”、“上市公司”、“公司”)于2016年5月26日披露了《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及其摘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并于2016年6月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第059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公司对草案进行了修订、补充和完善。现将草案补充、修订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本说明中的简称与草案中的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1、对草案“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之“三、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之“(三)标的股权价款支付”进行了修订。

2、在草案“第三节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补充披露“九、交易对方的资金支付能力”。

3、对草案“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四、交易标的的诉讼情况”对“(一)应收账款相关诉讼情况”进行了修订及补充披露。

4、在草案“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六、其他重要事项” 补充披露“(一)国贸公司2013年1月1日至今新增的债权债务及坏账情况”、“(二)国贸公司在报告期内计提的大额坏账损失由外经贸公司按照约定承担”、“(三)公司与外经贸公司就报告期内计提坏账的后续回收情况未作约定,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四)国贸公司对应收山西福龙煤化有限公司、柳林县永胜选煤厂等五家公司的款项计提坏账的情况说明”。

草案摘要的相关内容已依据修订后的草案相应修订。修订后的草案及其摘要的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证券代码:601001 证券简称:大同煤业 公告编号:临2016-043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策划向大同煤矿集团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大同煤业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事宜,经公司申请,本公司股票自2016年2月26日起停牌,并发布了《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临2016-008号)。

为确保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2016年4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议案》,并发布了继续停牌公告(临2016-026号),公司股票自2016年4月29日起继续停牌,预计停牌时间不超过一个月。在公司股票停牌期间,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2016年5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并履行了披露程序。具体详情参见公司于2016年5月2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公告。同时公司发布了《关于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暨公司股票暂不复牌的公告》,公司股票继续停牌。

2016年6月2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第059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组织相关人员对《问询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回复,并对本次《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进行了补充及修订,修订后的草案及其摘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6月8日开市起复牌。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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