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消息说,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举办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成果宣讲会显示,2015年我国反避税预计实现增收600亿元。所谓“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是由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于2013年9月背书并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启动实施的国际税改项目,被称为近百年来国际税收体系最大改革,旨在修改国际税收规则,遏制国际逃避税行为,共计61个国家参与。
在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税收增幅大幅回落的背景下,通过与国际社会一起实施BEPS项目而增加600亿元的税收,自然也是一件可喜的事情。当然,这项行动的意义并不限于财政增收。
从税法来讲,偷逃税是非法的,而避税则是合法的,至少是处于合法与非法的灰色而模糊的区域。我们看到,一些大公司,尤其是跨国公司,都以高价聘用顶级税务专家,专门研究国内外税收法律的漏洞,进行针对性的操作筹划,从而节省税金支出。税收筹划在跨国公司中尤其重要,因为跨国公司的生产经营是在不同的国家进行的,而全世界并没有一套全球通用的统一税法,这种差别正是跨国公司进行税收筹划,进而进行被税务专家叫作“税收套利”的前提基础。
跨国公司能够利用的税收漏洞尤其集中在所得税方面。全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公司所得税制度大相径庭,税率也千差万别。比如美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一般是35%,而爱尔兰公司税的税率仅仅是12.5%,中国则是25%,在一些被叫作避税天堂如开曼群岛、安道尔等地方,公司所得税是零税率或者是很低的税率。这就是说,在不同国家与地区之间存在“税差”,跨国公司如果把自己的公司注册地放到低税率的国家或地区,或者把利润转移到位于这些低税率的国家和地区的子公司,就可以赚取不菲的“税差”。“税差”是避税者的收益,却是对其有税收主权的国家的损失。
国际避税行为造成税收主权国家的税收流失,中国自然也不例外。一些投资中国的海外跨国公司,或多或少有通过转移定价等方式逃避在中国应纳税金的行为。而中国的不少公司不断走向海外,进行跨国经营(境外国有资产总量已不少于12万亿元),国家对这些海外资产缺少审计和监管,几乎是放任自流。如此庞大的资产,免不了有经营者利用国内外税收制度的差异,进行“税收套利”甚至进行洗钱之类不法活动。中国政府近年也开始了有关行动,打击跨国避税行为,但国际避税行为是利用不同国家间税收法律制度的差异而进行的活动,所以打击逃避税收,偷逃资本以及洗钱等,必须进行国际合作。
不过,对于加强国际合作打击跨国逃避税收行为,国内外也有不同的看法。虽然美国政府在全球追查美国公民和公司跨国逃税避税不遗余力,比如迫使像瑞士这样的国家不得不向美国开放美国公民在瑞士的保密账户以供税收追查,甚至连国际足联的官员利用避税天堂进行洗钱和避税的行为都不放过,但是美国国内对于打击跨国避税的反对声浪也相当高涨。一本美国人写的代表美国右翼利益的书,叫作《全球税收革命——税收竞争的兴起极其反对者》,近来在中国出版而且还相当畅销,该书就对打击跨国避税持强烈反对态度。该书赞赏避税天堂以低税率或零税率吸引跨国公司或富人入籍的做法,认为避税天堂不过是不同国家和地区间就税收而进行的竞争。哪个国家能够提供低税甚至零税,自然能够吸引到更多的国际资本进入这样的国家和地区。这种国际间的税收竞争,必然促使资本向低税率地区流动,也必然促使各国政府不得不更为大幅度地降低税率尤其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其结果是资本的流动和资源的配置更具效率。
虽然全球税收竞争确实有如此好处,但是,这种竞争,尤其像避税天堂加入进来的税收竞争,总的来说,不是一种公平的竞争。一方面,在小公司和大公司之间制造了不公平,另一方面,是在资本和劳动之间制造了不公平。避税天堂的存在,必然有利于大型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这些企业有雄厚的财力,能够进行高水平的税收筹划,进行“税收套利”,逃避本该负担的税收,但是,实力不济的国内中小企业则无此实力。结果是,实力雄厚的大公司逃避了自己应尽的纳税义务,而小中企业却要负担原本应该由大公司承担的税负。另外,由于资本是高度流动的,国际税收竞争中 ,资本可以轻而易举地流向低税甚至零税率的国家和地区,而劳动力的流动性则远远不及资本。当具有高度流动性的资本流向低税率地区或打算流向低税率地区的时候,一个国家赖以正常运转所需要的税收,只好落到劳动者的头上。这也是《全球税收革命——税收竞争的兴起极其反对者》一书所提出的建议。显然,向资本实行轻税而向劳动征收重税,会更加加剧收入分配的不平等。这更加印证了人们常常所说的“只有穷人在纳税”这样不公平的社会现实,是极不可取的政策设想和建议。在全球大同社会尚未实现的今天,完全自由的全球税收竞争还没现实,跨国逃税避税还是应该予以遏制,通过国际合作,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秩序非常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