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2月5日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月4日发布通知,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释义(2015版)》向行业公开征求意见,分析人士称,未来资管业务监管采取负面清单管理应该是大势所趋。在上月大智慧通讯社就独家获悉,监管部门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须严守去年监管层提出的“八条底线”。
而基金业协会早在1月20日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就明确指出“八条底线”。
在《管理办法》征意稿出台后,行业也十分期盼监管机构能够进一步细化“八条底线”,以便各公司在实际开展业务中加以把握和实施。
接近基金业协会的人士称,按照公开征求意见的《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都将纳入统一的自律监管范畴,原先存在的“监管套利”空间就此不复存在。
“但不同机构对此也有着不同的看法,”该人士称,“比如券商认为,《管理办法》投资范围的大幅放松是其期盼已久的 公平待遇 ,但基金子公司则产生了 红利被取消 的复杂心情。”
在2014年9月的郑州会议上,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军首次提出“八条底线”,随后证监会的新闻稿中又全文发布了相关内容。
此次基金业协会新闻稿也表示,为贯彻落实2014年9月“郑州会议”精神,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八条底线监管内容,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自律管理,基金业协会要求行业在2月9日之前反馈意见。
前述人士称,此次基金业协会制定的《八条底线释义》应该是《管理办法》的配套规则之一,相信会得到行业的关注和热议,这也预示着《管理办法》距正式出台或已为时不远。
数据显示,2014年7月底,券商、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资管业务规模便历史性地突破10万亿元,达到10.2万亿元。
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释义(2015版,征求意见稿)全文:
一、存在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1、交易价格严重偏离市场公允价格损害投资者利益;
2、以利益输送为目的,与特定对象进行不正当交易;
3、资产管理业务与自营业务混合操作;
4、进行不必要的频繁交易;
5、利用非公开信息,指令他人或自行通过控制账户先于资产管理计划买卖同一标的。
二、向投资者违规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1、资管合同及销售材料中存在包含保本保收益内涵的表述,如零风险、收益有保障、本金无忧等;
2、通过与投资人签订抽屉协议或承诺函等文件,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
3、销售人员或管理人口头承诺保本保收益。
三、不适当地宣传、销售产品,误导欺诈投资者
1、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2、利用互联网以及微信、微博等社交媒体向不特定对象进行宣传;
3、未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夸大投资收益;
4、向投资者宣传的资产管理计划投向与实际投向不符
5、未充分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结构、当事各方权利义务条款、收益分配内容、投资顾问合作信息(如有);
6、假借其他金融机构名义吸引投资者购买资产管理计划;
7、采取抽奖、回扣、赠送实物等方式诱导投资者购买资产管理计划。
四、开展资金池业务
1、资产管理计划与投资标的未能明确对应;
2、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对应多个投资标的,且未进行合理估值;
3、资产管理计划未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4、未按合同约定披露净值。
五、利用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商业贿赂
1、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向个人或不具备相关专业能力或未提供实质服务的机构支付费用;
2、以输送利益为目的,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销售给特定投资者,其承担的风险和收益不对等;
3、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向相关服务机构支付不合理的费用。
六、分级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十倍,劣后级投资者数量少于3人
1、权益类资产管理计划初始杠杆倍数大于5倍,存续期间杠杆倍数大于10倍;
2、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和非标类资产管理计划初始和存续期间杠杆倍数大于10倍;
3、存续期间,被动原因导致杠杆倍数超限,未在2个工作日内履行报告义务,且未按合同约定调整至限制以内;
4、混淆产品类型导致杠杆倍数超限;
5、通过嵌套投资其他金融产品风险级份额,导致总体杠杆倍数大于10倍;
6、认购劣后级份额投资者数量少于3人。
注1:本条所称分级资产管理计划是指存在某一级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或收益分配保障,并在收益分配中获得高于其按份额比例计算的剩余收益的资产管理计划。以增信为目的,且不参与收益分配或不获得高于按份额比例计算的剩余收益的,不属于本条规范的分级资产管理计划。
注2:杠杆倍数计算公式=总份额净值/提供风险补偿或收益分配保障份额净值。
注3:权益类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股票或股票型基金的资产比例高于80%;固收类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银行存款、标准化债券、债券型基金的资产比例高于80%;非标类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未在公开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的资产比例高于80%。
注4:被动原因是指因市场波动导致净值出现的变化的情况。
七、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
1、投资标的属于国家禁止投资行业;
2、通过穿透核查,管理人明知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投向为国家禁止投资行业。
八、对业务人员、管理团队实施当期激励。
1、项目奖金发放机制与项目实际完成进度不匹配;
2、项目结束前已发放奖金比例超过项目奖金总额的80%。
发稿:张金栋/何巨骉 审核:孔驰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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