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记者 李燕 通讯员 王治国
父母涉罪依法将收监,膝下未成年子女嗷嗷待哺。如何让法外容情?
昨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首例委托看护案件宣判,缪某艳因犯容留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2000元。看守所内,眼泪涟涟的被告人缪某艳在北京市太阳村儿童教育咨询中心提供的《代养儿童申请表》上签字,这意味着,她3岁多的儿子将由该机构代为看护。
以此案为契机,浦东法院构建了涉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由社会救助机构代为看护的机制,今后在辖区内,这些孩子将不再无处可去,这在上海尚属首家。
母亲获刑幼子无人抚养
缪某艳是安徽凤台县人。2013年9月2日晚,她在其负责管理的南码头路某无名发廊内,容留银某某、左某某(女,均另行处理)分别与冯某某、张某、张某某、胡某某(男,均另行处理)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被当场查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缪某艳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而在2009年6月2日,缪某艳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浦东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她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随后,缪某艳告诉刑庭法官,自己还有一个3岁的儿子小祥(化名),如果自己被关进看守所,儿子将无人看护抚养。
法官调查了缪某艳的社会关系,发现她与前夫早已离婚,且无法提供联系方式;联系缪某艳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答复称她的亲戚均没有能力抚养小祥。
幼童将前往北京“新家”
一边是没有生活自理能力的幼童,一边则是不容亵渎的国法与司法权威。法官苦苦寻找出路。
涉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无人监护的情况近年来日益突出,对刑罚的执行带来很大困扰,浦东法院决定以此为突破口,进行“破题”。
在启动救助程序前,上述法院事先与相关单位沟通并形成预案,告知各方做好准备。启动社会救助程序后,与公安、教育、民政、司法、心理咨询、铁路交通等部门就涉及各部门的工作进行沟通协调,确保被告人的逮捕、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社会看护的委托工作顺利进行。刑庭还与北京市太阳村儿童教育咨询中心、陕西回归儿童救助中心等公益性组织积极协调,妥善安排好孩子的接收、安置、就学等工作,让孩子有一个安全的“新家”。
在对缪某艳实施逮捕前,刑庭法官专门找了一名志愿者,负责缪某艳羁押期间小祥的看护抚养工作。当庭判决之前,北京太阳村儿童教育中心负责人张淑琴专程从北京赶来上海接小祥。昨日判决之后,小祥将前往北京的“家”。
浦东法院拟建长效机制
浦东法院刑庭庭长曹克睿介绍, “有些案件,被告人被判处刑罚之后,必须予以收监,但是由于没人给幼儿提供相应看护,导致收监执行困难重重。”这给刑罚执行造成很大的困难,对司法权威造成了损害。
像北京市太阳村儿童教育咨询中心等社会救助机构,主要是为缺乏其他监护人的服刑人员的子女提供相应的生活教育,包括其他方面的看护,保障这些儿童在父母被判刑之后,仍有一个比较正常的生活环境。
“此案中,小祥只有3岁,由于他的妈妈涉嫌刑事犯罪,必须被羁押,在这种情况下,就产生了未成年儿童如何进行看护的问题。”曹克睿说,这类案件中,由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跟社会机构签订对双方都是有拘束力的临时看护协议。在被告人服刑期间,由社会救助机构对孩子进行看护,等父母服刑完毕之后,再把孩子从临时看护机构领回。
“这样做的好处是,首先及时有效保障刑法的执行;其次,能够较好保障儿童健康成长的权益。”
曹克睿说,由于在刑事审判中涉及这类情况比较多,因此浦东法院致力于将涉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机制建成长效机制。“比如,对小朋友我们有相应的关护和心理咨询机制,对社会看护机构,我们也有考察机制。在小朋友送到看护机构之后,法院将定期对他们的情况进行了解和反馈。同时,看护机构如果在看护过程中出现困难,我们也会及时监督和帮助,通过各个方面的共同配合,更好地给小朋友成长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