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记者 李燕
上海首例投资银行高管犯罪案件近日一审落槌,招商证券投资银行部原执行董事李黎明因犯职务侵占罪获刑8年,并处没收个人资产200万元。
据浦东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11年,李黎明在担任项目负责人时,以向公司申请第三方支出费用等手法,侵吞公司资金达5260余万元,用来买车买别墅。
据证券行业知情人士透露,类似李黎明损公肥私的赚“外快”做法,在投资银行内并非个例。
毕业两年任项目负责人
在两年前案发之初,业内人士并不相信他有侵占公司数千万的能力和胆量。
2004年,而立之年的李黎明研究生毕业,进入招商证券投资银行部工作。不到两年时间,他就从普通员工升任至项目团队负责人,迈入从总裁助理到部门副总、执行董事的晋升通道。
“投行部的团队需要自己到外面招揽业务,独立运作,完成项目。我作为团队负责人,要负责项目承揽、队伍管理、公关、协调、渠道建设。”诸多任务一肩挑,对这个年轻的“领头羊”来说,机遇和挑战并存。
在四五年内,李黎明带领团队承接了十余个IPO(首次公开募股)、债券发行项目,为公司创收数亿元。利用职务便利,他将其中5260余万元公司资产占为己有。
2007年11月,李黎明接到一个大单——一家钢铁公司的20亿元公司债券发行项目,他开出了2740万元的总承销费用,“包括1%的承销协议费2000万元,还有保荐费260万元,以及必要的第三方支出费用比如公关协调费480万元。”李黎明解释说,“只要发债成功,总费用不增加,具体第三方费用如何安排,我们不过问。”
20亿元的债券项目到底该收取多少承销费用?在李黎明看来,证券公司对此并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只是框定了大致范围,实际收费金额由他这个项目负责人谈判决定。
在李黎明上报给公司管理层的一揽子协议里,这个项目的收费只有2000万元承销费、260万元保荐费这两部分,对另外480万元的收费则只字不提。
随后,李黎明安排A公司和上述钢铁公司签订了《管理咨询顾问协议》,收取了480万元的公关协调费。
这480万元还不让李黎明满足。2008年,他游说招商证券,“有家B公司为这个项目提供过重要的公关服务,否则,我们不可能完成这个项目。”他还拿出证券公司此前和B公司签订的第三方协议,认为证券公司应向B公司支付第三方公关费用近600万元。证券公司管理层看到协议,未加怀疑,很快将这笔费用支付给了对方。
伪造第三方支出并自吞
然而,项目中获得“第三方支出费用”的A公司与B公司,只是李黎明的幌子。
据招商证券投资银行部相关人员介绍,李黎明反复提及的“第三方支出费用”,是证券行业普遍采用的做法,如果券商承揽的某个项目涉及领域较为专业,就需要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处理一些技术问题或开展某些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从而产生第三方支出费用。
但在这项目中,收取480万元资金的A公司并非什么第三方专业机构,而是李黎明私下联系的一家企业。在李黎明的安排下,这笔资金最终被转入了上海某房地产公司账户,用于支付李黎明购买的该公司开发的浦东世纪公园附近的别墅。B公司在这个项目中也并未提供什么公关服务,合同书系李黎明伪造,近600万元资金同样被转给李黎明购买别墅。
自立公司保姆挂名股东
李黎明凭借其所在证券公司的品牌优势,四五年时间就为公司拿下十余个项目,创收数亿元。然而,他复制了从上述钢铁公司项目中捞钱的模式,源源不断将公司资金占为己有。
为方便操作,2009年他在上海、江西老家分别设立了C、D公司,将截留、申请的资金转入这两家公司账户内,用于投资房产、个人消费、买卖股权、归还债务等。
为避人耳目,李黎明借用前女友舅妈的身份证挂名公司法定代表人,又拉来表弟挂名公司股东,办公场所则设立在自家别墅内。经过数次股权变更,甚至连家中保姆也成了公司的挂名股东。
据浦东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11年6月,李黎明利用担任团队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公司承揽、承做钢铁股份公司债、IPO等十余个项目过程中,以虚构第三方公司申请第三方支出费用及拆分约定承销费用的手法,多次侵吞证券公司资金达526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经查,李黎明除了拥有上海全幢别墅外,还在京沪两地购买了公寓三套,并以公司名义购买了宝马汽车一辆,持有某公司股权3000万元,另存入表弟私人账户现金近700万元,挂在某大型企业集团名下现金1400余万元。目前,上述资产均已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
对此,李黎明却自有一番辩解,声称收钱的另有他人。“这些费用都是刘某、李某等人收的,他们确实为我们团队的各个项目提供过公关服务,收取这点费用合情合理,没什么问题啊!”这样的托辞遭到了刘、李等人的反驳:“我们哪有收到过什么公关费用,多少金额?对方是谁?哪天打的资金?根本是子虚乌有!”
没收财产20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发后,李黎明涉案的资产已被查封、冻结,被害单位的损失基本得到了挽回,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李黎明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200万元;冻结在案的现金直接发还被害单位,不足部分以查封在案的财产折价变现后发还被害单位或责令李黎明继续退赔。
据证券行业知情人士透露,类似李黎明损公肥私的赚“外快”做法,在投资银行内部并非个例。
浦东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11年6月,李黎明利用团队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公司承揽的十余个项目中,以虚构第三方公司申请第三方支出费用及拆分约定承销费用的手法,侵吞证券公司资金526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