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叔平及一致行动人:
你们报送的《上海海隆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7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我会对你们公告上海海隆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无异议。
二、你们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你们应当会同上海海隆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妥善办理要约收购的相关手续。
四、你们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我会。
中国证监会
2014年 1月 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