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2月14日讯,新华社报道,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出台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将于今年3月15日起施行,现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工商总局市场司相关人士表示,新办法的内容包含了对网络交易主体、客体和行为三方面的规范,规定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从《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到《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行政规章的名称缩短了,但涵盖的范围却更广了。”工商总局市场司副司长杨洪丰接受采访时说。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行政规章,2010年正式实施。
据杨洪丰介绍,三年多来,随着网络市场的飞速发展,网络交易新形式、新业态不断涌现,违法行为的方式和手段也不断翻新,暂行办法中的部分规定已相对滞后,无法完全适应网络市场规范发展的需要。
为适应新的形势,新办法的内容包含了对网络交易主体、客体和行为三方面的规范,涵盖了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全部经营活动,包括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各类营利性服务。
在售后服务方面,新办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但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数字化商品、报纸和期刊等除外,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并承担退回商品的运费。
此外,新办法规定,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等。
新办法还规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对于其中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违法行为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编辑:王兴 审校:韩德祁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 官方微信互动DZH_news 上海站电话:+86-21-2021 9988-31065 北京站电话:+86-10-5799 5701 微博爆料weibo.com/dzhnews)
查看更多个股新闻,请登陆大智慧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