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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记者 于松
陈忠林:我是搞刑法的,1986年硕士毕业后,曾在西南政法大学劳教系任教;当时劳教系每届招两个班,100多人,占学生总数七分之一左右;当时全国院校的劳教系不多,但全国劳教单位却很多,所以劳教系毕业生的分配不是问题;不过因名声不好听,学校大概在1989年前后将“劳教系”改名为“刑事司法系”,直到1999年前后西南政法大学进行学科大调整,劳教系才不复存在;此外,我曾是犯罪学会副会长,也当过劳教部门的执法监督员,对劳教很了解,一直是持不赞成的态度。
东方早报:劳教制度的最初形态是怎样的,听说当年还有家长主动送子女去劳教?
陈忠林:劳教最初并不是行政处罚;1957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是目前唯一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根据这个法律性文件的规定,劳动教养有两个性质,一个是强制性教育,一个是安置就业;在“文革”以前,劳教人员是发工资的,当时的月工资一般是26元,高的可达28元。当时,乡镇上的一些合营商店、合租企业的职工的月工资才16元,大型国有企业的学徒工也就18元;而且当时社会不能对劳教人员歧视,确实出现过家长主动送子女去劳教的情况。
东方早报:劳教制度后来为何发展成行政处罚,并深陷争议?
陈忠林:1980年代开始,国务院和公安部先后就劳教问题发布规定或办法,扩大劳教人员范围,在根本上改变了这个制度的初衷;人们开始脱离相关法律规定来认识劳教的性质,认为劳教就是一种劳改;特别是1983年“严打”后,简单地把劳教看成是维护社会治安的手段,只要你闹,我就把你关起来。
东方早报:你是在哪一年开始提议案劳教改革的?
陈忠林:从2004年全国两会开始,我的议案(34名人大代表签名)要求改革现有的劳教制度,设立《社会强制性预防措施法》,设这个法规的动机和动力就是因为劳教制度不合法、不合理;我们国家已经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个公约规定凡是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必须在司法机关的监督下进行,而劳教涉及数以十万计的公民的人身自由,而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
东方早报:你的议案得到怎样的反馈?
陈忠林:2004年第一次议案就被正式采纳,大约在2006年就被纳入了国家立法当中,这个立法计划最初叫《违法行为矫治法(草案)》;但是我觉得这个法律的名称有点不伦不类,如果一个法律是针对某种行为的,是一种坏的行为那么这是制裁、处罚,这不是矫治,矫治是针对人的,所以我再次建议不能叫这个法。
东方早报:你接下来做了哪些努力?
陈忠林:重新提议案,建议叫《强制性教育措施法》或《强制性预防措施法》,在我国法律文件里面规定的劳动教养措施是强制性的教育措施。教育措施是针对人可能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危险所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目的在于通过教育来达到预防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目的。最初的劳教措施就是这两个性质,强制性教育措施和安置就业措施。
东方早报:所以说在2010年左右我国立法机关计划制定《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草案)》?
陈忠林:是的,此前立法计划的《违法行为矫治法(草案)》就改为了《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草案)》,加了“教育”两个字在里面,但我还是觉得有点不伦不类;2011年全国两会我又写了提议上去,这个建议提上去以后当时好像没给我回复,但有关部门之后邀请了一些提出过相关议案的人大代表召开了座谈会,座谈会上透露“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实际上已经大致完成,就是说它的草纲大致完成,大家对教育矫治的期限、程序已基本达成一致;据我了解,这部法律要缩小劳教适用的范围,不是屡教不改的,一般不会被强制教育。
东方早报:你共提了多少次?为什么如此坚持?
陈忠林:自从当选全国人大代表的第二年,我每年都在全国人大上以不同形式提出相关问题;因为,劳动教养制度涉及人数众多,而现行劳教制度中的很多规定不合理,又不合法,极大破坏了现行法律体系的和谐,必须得到改变,它不改,我就会一直提。
东方早报:《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草案)》为什么两次都没提交审议?
陈忠林:难点就在教育矫治由谁来决定,公安机关坚持要将劳教部门的办公地点设到公安局,由公安来管;但很多学者坚持要设到法院。我当时提的建议说,到不到法院不重要,重要的是这个机构不能设在公安局里面,由公安一家说了算。在这个最关键的问题上,各个部门分歧太大,意见不统一,以后的法律又要靠他们来执行,草案没有上会讨论,很可能是这个原因。
东方早报:改革是否因遇到阻力或难达成共识而搁浅过?
陈忠林:据我所知,后来一系列重大劳教事件出现以后中央决定先进行地方试点,就是把立法计划中的矫治法的相应内容在几个城市进行试点,不过具体的情况我也不清楚。
东方早报:改革需要什么样的前提?
陈忠林:除一个月以上的人身强制措施必须由公安之外的相对独立的第三方决定外,我的设想是:将现行劳教制度彻底改造为针对各种有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危险的人采取强制性预防措施;如,对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但又未达到相应刑事责任年龄,不能适用刑法处罚的未成年人,可采用强制收容教养措施,以帮助他们纠正恶习,防止他们再度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又如,对多次因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受到处罚,屡教不改,尽管不构成犯罪,但严重威胁社会治安,对民众和社会危害都很大的人,就可以采取强制教育措施;还有,目前劳教期限也太长,如果两三年还矫治不好,应该是教育方法有问题,改革的方向恐怕以半年为起点比较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