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段极残忍、罪行极严重,依法从重判处死刑!
——北京大兴摔死女童案宣判直击
9月25日,被告人韩磊在法庭上。法院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新华社记者公磊摄
新华网北京9月25日电(记者涂铭)备受关注的北京大兴摔死女童案25日一审宣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该案主犯韩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犯窝藏罪,判处协助韩磊逃离现场的李明有期徒刑2年,与其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法院同时裁定准许受害人家属撤回此前对韩磊提出的总计273万余元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韩磊不可能不知道所摔是孩子
在9月16日的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对于被害人孙某某系被韩磊摔死的基本事实并无实质性的争议。控辩双方争议最大的一点,在于韩磊作案时在主观上是否明知他所摔的对象是孩子的问题。
在庭审中,韩磊和他的辩护律师极力否认事发时知道车里有孩子。“我当时以为不是婴儿车,以为是一个女的带着一个购物车。”韩磊在庭审中说,“当时酒劲带愤怒,爬起来就直接冲过去了。抓起来时没有任何感觉。后来有人喊了一句 孩子 ,才意识到这是孩子。”
而韩磊辩护律师当庭提交了四份韩磊亲友的证言及一封狱友案发前写给韩磊的信,称韩磊“只要一醉酒就忘我、完全不可自控”,案发当晚与韩磊喝酒的朋友称他“有点癫狂,眼睛都发直了,说话有点歇斯底里”。
但是法院判决认定,根据现有证据分析,从整个案发过程、现场客观条件以及韩磊案发前后的行为举止精神状态来看,韩磊虽然案发前曾经饮酒,但尚未达到醉酒状态,其当时不可能不知道抓在手中举过头顶后摔下的对象是孩子。
法院同时表示,根据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据,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韩磊作为一个案发前后意识均处于清醒状态而且对于案发经过、争执细节等有清晰记忆的成年人,突然在举起并摔下孩子的约2秒钟关键时间内丧失辨认能力的事实”。
法院认为,韩磊关于其不知道车内是孩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明显有违社会公众一般经验常识,且与在案证据反映出的韩磊的精神状态及主观心态不相符,故法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