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30日电(张晓松 刘墨扬 华春雨)一个曾经笼罩着荣誉光环的称号——“驰名商标”,今后将被禁止用于商品包装、广告宣传、展览等活动。30日通过的新版商标法试图以这样的形式为驰名商标正名:驰名商标并不是什么荣誉称号。
那么,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在我国确立十年来,为何会被长期误读?
驰名商标 荣誉称号
“驰名商标?不就是名牌吗。”在北京语言大学学生张一鸣看来,驰名商标就是国家给的荣誉称号,如果必须从两个品牌中挑一个的话,十有八九会选驰名商标。但他也有疑惑:“有的驰名商标好像也不怎么驰名。”
记者在北京牡丹园翠微超市看到,包装上印有“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比比皆是。就拿调料来说,既有比较知名的老干妈辣酱、王守义十三香、红梅味精,也有不太熟悉的广乐、远洋、川南等品牌,但“驰名商标”四个字都十分醒目。
驰名商标,真的像一些消费者认为的或一些企业宣传的那样,是一种荣誉称号吗?
根据1925年修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是对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在其未注册的地区或领域提供特殊保护的制度。
“从驰名商标的英文 Well-known Mark 来看,其含义仅为 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与产品质量、品牌美誉无关。只不过在翻译时用了 驰名商标 这个词,确实容易引起歧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说。
1985年我国加入“巴黎公约”,2001年在对商标法进行修改时参照国际惯例增加了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并在其后两三年间逐步确立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但其本义与国际惯例一脉相承,仅仅是对商标的一种保护措施。
“驰名商标不是荣誉称号,更不是终身制的,它只是在特殊情况下对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相关案件结束了,这个保护措施也就失效了。”李顺德说。
然而,这一制度在我国实施过程中却变了味、走了样,逐渐异化为一种荣誉称号,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反而成了其可有可无的辅助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