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报送的《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3号)等有关规定,你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已经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向陈俊胡发行8,483,582股股份、向黄喜城发行4,388,059股股份、向陈喜蓬发行1,462,686股股份、向梁晓丹发行146,268股股份、向杨雷发行7,508,686股股份、向陈维平发行3,556,746股股份、向徐志华发行3,003,474股股份、向林海发行1,343,659股股份、向李海斌发行5,625,477股股份、向李嫚发行2,779,647股股份、向杨妙昌发行1,323,641股股份、向杨剑雄发行1,323,641股股份、向吴明剑发行1,191,277股股份、向倪国华发行661,820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
二、核准你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5,851,359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三、你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方案及有关申请文件进行。
四、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的相关手续。
六、本批复自下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七、你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我会。
中国证监会
201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