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监管
为加强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管,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日前制定并公布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
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规定明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应当符合一系列要求: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作业前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具;作业人员与外部有可靠的通讯联络;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存在交叉作业时,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改 明确“回避”条件
为规范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程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日前公布了修改后的《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这一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程序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程序规定提出,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执法人员的回避,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决定。
程序规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价格主管部门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可以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其改正。
(原标题:一批法律和部门规章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