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山西人许霆在广州某银行一处发生故障的ATM超额提取了17.5万元。被捕后许霆一审被判无期徒刑,二审被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如今,刑期已满的许霆已回到家中,5月13日下午他正式向广东省高院申诉,要求重审自己的案件。
@王瓦拉: 申诉理由很牵强,不能拿银行的故障来掩盖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许多财产犯罪与普通民事纠纷的关键区别之处就在于非法占有目的,许霆多次主动取钱并非持借记卡向ATM借钱,而是利用故障来占有这笔钱。
@寒柳堂记梦:许霆案中,第一次取钱时不知道ATM出现故障因而多得到了999元钱,这可以算是不当得利,但是在这之后许霆明知ATM出现故障仍取钱100多次,定许霆盗窃罪没问题。至于量刑,相较于相似的案例,最后判得算很轻的了。
@老妖司令:虽说ATM只是一台机器,但它的自动存取款行为应该代表银行行为,就好比银行主动愿意给许霆17.5万元,不管银行方是否错误都应视为银行自主行为。
@愚人节的前1天:拿走不属于自己的钱,这就是犯罪啊。他非法所得是17万元,按照法律规定,这个数额是要判无期的,最后判决的是五年,也是考虑到银行出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