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或成《司法解释》实施后严处第一案
本报讯(记者 刘迅 通讯员 潘露)5月4日,“两高”发布的《司法解释》正式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量刑有了明确标准。恰在“新法”实施后,洪山区一起生产、销售“毒豆芽”撞上“枪眼”,不再必须提供人体危害鉴定书才能定罪,或能“一步到位”。
两湖南人生产销售“毒豆芽”被捕
今年3月,武汉市公安局经侦处、武汉市食安办“联手”,在洪山区青菱乡乔木湾一处民居内,发现胡某、唐某在生产豆芽过程中,非法添加漂白剂、保险粉(化学名:连二亚硫酸钠)、无根剂等涉嫌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胡某、唐某均为湖南省湘潭县人,两人承认非法使用非食品原料、非食品添加剂的不明液体、无根豆芽生长剂生产豆芽,并使用只能适用于印染行业的保险粉对成品豆芽进行保鲜处理。平均每天产量1000斤左右,以0.4-0.6元/斤的价格销售。
经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其现场采集的豆芽、豆芽皮和泡豆水进行检测,均含有对人体有害的亚硫酸盐,以及国家禁止使用的6-苄基腺嘌呤。
胡某、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3月13日,武汉市公安局对胡某、唐某实施刑事拘留。4月19日经报请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并已执行逮捕。目前,检察院正向上级法院提起公诉,等待判决。
违法添加 定罪不再需鉴定报告
“毒豆芽”案刚进司法程序不久,恰逢“两高”发布《司法解释》,要求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从严量刑,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
业内人士预计,目前,有了法规明确“支持”,像这些过去要很长时间再举证定罪的案子,一步就能“到位”,从严处理,洪山“毒豆芽”案或成《司法解释》实施后严处第一案。
武汉市食药监局法规处负责人说,过去法院受理这类食品安全的案件时,要认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食品卫生部门必须要请专家论证,拿出一项鉴定报告,证实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确实是对人体有害的。
“但这项鉴定,需要漫长的过程,专家要经过活体实验,才可能得出数据分析,或是有的很难在临床上证实对人体的明确危害。”该负责人说,但司法解释首次对该罪的定罪量刑情节的认定标准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只要添加了下列物质,就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条,一是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二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三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四是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