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财经3月9日讯 全国两会分别于3月3日与3月5日召开,近日大商所总经理刘兴强提出了自己关于进一步完善期货市场财务会计制度的提案,具体提案内容如下:
财务会计制度是期货市场配套政策法规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现行期货市场财务会计制度主要由1997年财政部发布的《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构成,尚无针对期货行业统一的会计标准。这些规定大多数形成于期货市场清理整顿时期,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期货市场发展的需要,急需加以修改和完善。具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部分内容需要梳理。另如《暂行规定》第38条规定,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业不得为期货交易专门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借款,但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44条,在不违规的前提下,企业有权使用信贷资金进行期货交易。又如第21条规定,期货经纪机构执行《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而国务院相关文件已明确将期货公司定性为现代金融企业,并要求严格按照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加强管理。再如《暂行规定》第2条将平仓盈亏界定为“按合约的初始成交价与平仓成交价计算的已实现盈亏”,这与期货交易通行规则的规定(平仓盈亏指按合约的平仓成交价与上一交易日合约结算价计算的盈亏)存在较大差异,容易导致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此外,针对金融期货交易尚无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的现状,梳理暂行规定时可考虑扩大其适用范围,将金融期货一并纳入。
二是套期保值会计处理认定标准有待完善。《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对套期保值认定标准做了规定,除“有效性”标准有明确的数值定义之外,多数标准过于抽象,实际执行中存在较大主观性差异,导致对于同一类业务,有的企业可能认定为套期保值,有的企业则不将其作为套期保值处理。即使通过数值明确界定的有效性标准,其合理性也值得研究。准则对有效性提出80%-125%的数量标准,当超出125%的变动范围时,即使企业是严格按照套保策略进行的套期保值,也会被认定为套保无效。套保资金因此将无法计入主营业务收入项目,会计科目会出现大量风险投资和投资收益,不利于反映企业稳定经营的真实状况。
三是期货交易所会计账目设置不统一。我国期货交易所会计事务目前主要依据的是《会计法》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由于《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对各类市场主体具有普适性,因此对期货业会计实务针对性不强。目前,期货公司的会计科目设置尚有《期货经纪公司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作统一规范,但期货交易所的诸多业务在会计处理上则无相应要求,相关立法存在空白。这导致会计实务中,各期货交易所对具体业务的会计科目设置不尽相同,交易所之间会计信息因此缺乏可比性。
针对期货市场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上述问题,建议:(一)尽快梳理《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中与期货市场实际不相适应的内容;(三)进一步完善套期保值业务相关规定,通过提高套保认定标准的可操作性及合理性,切实指导期货市场财务实践;(三)针对期货交易所业务内容与范围,统一规范会计科目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