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财经9月24日讯 今天下午举行的2009国际船东及服务年会上,辽宁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汪鹏南就船舶事故诉讼进行解析。他介绍,重大的船舶事故时有发生,诉讼地点不同,获得的补偿大不相同。汪鹏南说:“这背后法律的较量很激烈,需要择地行诉。”
据汪鹏南介绍,由于亚洲国家及地区在海事赔偿责任限额上的巨大差别(尤其是日本和中国台湾),海事案件择地行诉已经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需要作深入研究。
在亚洲,重要的航运国家或特别地区与航运诉讼管辖地有中国、韩国、中国香港、新加坡、日本和中国台湾。在这些国家和地区之中,没有任何国际公约来约束民事和海事管辖的冲突。进一步说,除了香港和新加坡外,各国和各地区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没有受到同一国际公约的约束,在相关限额和程序上有很大程度的不同。这意味着亚洲区海事管辖权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而且对如何看待这个冲突还没有定论,谈不上轻而易举地去解决它。
中国:中国海商法,基金限额与1976年伦敦公约(全称是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相同,但某些情况下的中国沿海船舶除外;虽然中国是1976年伦敦公约的缔约国,但该公约目前仅适用于中国香港地区;此外,中国自身在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上却有着非常复杂但无用的程序。
中国香港:1976年伦敦公约继续适用,还没有采用公约之1996年议定书。
中国台湾:责任基金限额根据涉案船舶的价值来确定。
韩国:根据韩国商法典,责任基金限额同1976年伦敦公约,韩国沿海船也无例外;韩国不是1976年伦敦公约的缔约国。
日本:作为亚洲唯一的发达国家,日本也是1996年议定书在亚洲区的唯一缔约国, 这意味着在日本法院会有很高的责任限额。
新加坡:新加坡是1976年伦敦公约的缔约国之一,还没有采用1996年议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