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日 中共中央印发题为《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文件(简称1983年中央一号文件,1982年12月31日经政治局讨论通过),作为草案给各地试行。
1月12日 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发出《关于部分统配煤矿试行超产煤炭加价的通知》。
2月8日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批准在重庆市进行经济体制综合改革试点。
2月11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商业部关于改革农村商业流通体制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并发出通知。通知指出:面对农村商品生产迅速发展和商品交换规模日益扩大的新形势,农村商品流通体制的改革,已经势在必行。《试行规定》的主要内容有:(一)实行多种经营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多种流通渠道,改变统得过多、独家经营、渠道单一的做法。(二)合理设置批发机构,搞好农副产品收购和工业品下乡,解决农民“卖难”、“买难”的问题。(三)加快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的步伐。(四)建立商业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提高经济效益。(五)相应调整与农村商业体制改革有关的政策。(六)改革的方法和步骤。
2月28日 财政部发布《预算外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2月28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草案)的报告》并发出通知,指出: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是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
3月5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发展城乡零售商业、服务业的指示》,指出:城乡零售商业、服务业的落后状况,至今还没有根本改变。为了迅速改变这种局面,满足城乡人民实际生活的迫切需要,进一步发挥社会主义商业在城乡交流、繁荣经济、组织人民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特作如下指示:一、在流通领域,长时期内需要以国营商业为主导的多种经济形式同时并存。在办好国营和供销社商业、服务业的同时,应当把积极发展集体和个体零售商业、服务业作为今后发展社会主义商业、服务业的一个基本指导思想。二、发展集体和个体零售商业、服务业,要搞好网点建设,本着“经济适用、布局合理、行业配套、方便群众”的原则,重点放在网点不足的地方。要疏通货源渠道。在价格管理上,要在国家物价政策的指导下,发挥市场调节作用。三、调整和改革国营零售商业、服务业的管理体制。坚决地有秩序地推行责、权、利相结合的经营承包责任制。对大、中型商店,当前可以实行征税和利润递增包干上缴相结合的办法,也可以参照有关规定,实行利改税。对于二三十人以下的小商店,可以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国家征税、自负盈亏”。四、加速人才培养,提高服务质量。五、加强对商业、服务业的领导和管理。
3月10日 财政部负责人就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的11个问题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所谓利改税,就是将国营企业原来给国家上缴利润的办法,改为按国家规定的税种和税率向国家缴纳税金。
3月29日 王丙乾在全国利改税工作会议上讲话强调,利改税工作要管住两头;一头是把企业搞活;一头是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职工得小头。4月27日,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制订的《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下发各地。
4月1日 国务院颁布《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暂行条例》共分十章,八十四条。第一章总则规定:国营工业企业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基本单位;企业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和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其余九章,对企业的开办和关闭,权限和责任,组织领导,与主管单位的关系,对职工的奖惩等,分别做了规定。
4月6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编制综合财政信贷计划的报告》,要求把预算外资金纳入综合财政信贷计划。
4月13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城镇劳动者合作经营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的补充规定》。次日,国务院又发布《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上述文件指出:城镇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形式之一。文件对如何支持发展个体经济和集体经济的各项政策,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4月24日 国务院发出通知,批转财政部《关于全国利改税工作会议报告》和《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
6月21日 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王丙乾所作《关于一九八二年国家决算的报告》。
6月25日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的报告。
7月3日 国务院、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各地发出《关于坚决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和向建设单位乱摊派费用的紧急通知》。
7月9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严格控制基本建设规模,清理在建项目的紧急通知》,要求计划外项目一律停工。
7月25日至26日 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委员座谈会,座谈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问题。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向会议提交了《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工作的报告》。
8月27日 《中国金融》1983年第10期报道,国务院最近发出关于严格控制货币投放、积极组织货币回笼的通知。
9月2日 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
9月5日 国务院决定从1983年7月1日起,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收比例,由10%提高到15%。
9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在北京成立。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实行审计监督制度,这是加强财政经济管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措施。
9月17日 国务院做出《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决定》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不再办理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实行银行体制这项重大改革的目的,是加快信贷资金的集中管理和综合平衡,更好地为宏观经济决策服务。
9月20日 国务院发布《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
9月20日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条例》共十六章一百一十八条,对外国投资者和合资企业内各个方面普遍关心的一些政策做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条例》的公布,使中外合资企业遇到的认识、政策、法规诸方面的问题,大体上得到了解决。
9月23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四年国库券条例》。
10月6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开展财务大检查的报告》。
12月13日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整顿和制止滥发奖金等问题的紧急通知》。
12月底 实行利改税第一步改革的工业企业累计达到28110户,占全国盈利工业企业总户数的88.6%。
(资料来源:新华网、中国财政部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