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婚约解除后,彩礼与首饰款该不该退、退多少,往往成为男女双方对簿公堂的导火索。本案中,赵某某与苗某某经相亲相识、按习俗订婚,赵某某先后给付彩礼及大额款项共计16.8万元,后双方因异地工作感情疏远而分手。围绕返还范围与比例,双方各执一词。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张海燕律师受被告苗某某委托,全程参与应诉,围绕彩礼实际数额、款项性质及共同生活情况提出答辩与举证意见。江苏省某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后,酌定被告返还8.4万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本案清晰呈现了婚约财产纠纷中“附条件赠与”的司法认定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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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纠纷起因
赵某某与苗某某于2024年3月经相亲认识,此后保持恋爱交往。2024年6月6日,双方按照当地习俗举行订婚仪式。订婚当日22时许,赵某某通过其父亲向苗某某微信转账5万元、3万元、0.8万元,合计8.8万元,作为彩礼。此外,赵某某在交往期间还多次向苗某某转账:2024年3月21日两笔共计4000元、4月14日三笔共计4.2万元、4月26日3000元、5月29日4000元、6月3日4000元、6月5日3000元,上述款项合计6万元,赵某某主张系用于购买戒指、手镯、项链、手链、耳钉等首饰。2024年12月31日,赵某某又通过微信给付苗某某2万元。
订婚后,双方因工作原因分赴不同城市生活,长期异地导致沟通减少、感情逐渐疏远。赵某某称曾多次尝试沟通改善关系,但未见明显效果。2025年7月13日,赵某某提出分手,双方婚约就此解除。此后,赵某某多次与苗某某协商返还彩礼及首饰款事宜,主张彩礼及首饰均系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婚约解除后条件未成就,被告应予返还;苗某某则以部分款项无证据支持、首饰从未收到、彩礼已部分消耗等理由拒绝全额返还。协商未果,赵某某诉至法院。
三、审理纪实:立案受理与庭审交锋
2025年11月11日,江苏省某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舟,被告苗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燕、张尧(实习)到庭参加诉讼。连云港赠与合同纠纷律师张海燕在庭审中围绕款项性质与返还比例展开应诉工作。
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返还彩礼10.8万元、购买五金费用6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其代理人主张,上述款项均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婚约解除后赠与目的无法实现,被告理应返还。
被告方答辩意见集中于三点:其一,仅认可收到原告父亲为缔结婚姻目的转账的彩礼9.8万元,原告诉请的10.8万元中有1万元无证据支持;其二,从未收到原告所称的五金;其三,双方确已解除婚约,同意就所收9.8万元彩礼依法酌情返还,但双方订婚后已按习俗共同筹备婚事并异地生活,彩礼已部分消耗,且分手系原告主动提出,被告始终秉持结婚诚意,不存在恶意悔婚或重大过错。
庭审中,双方围绕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原告提交微信支付电子凭证、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用以证明彩礼及首饰款的给付事实;被告亦提供微信支付电子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连云港赠与合同纠纷律师张海燕就款项用途、双方共同生活情况及分手原因等事实发表了代理意见,协助法庭查明彩礼实际数额与款项消耗情况。
四、法庭研判与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赵某某通过其父亲于订婚当日向苗某某转账共计8.8万元作为彩礼;赵某某本人于2024年3月至6月期间多次向苗某某转账合计6万元,用于购买首饰;2024年12月31日又给付2万元。上述款项合计16.8万元。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约已实际解除,期间曾同居一次。
法院认为,彩礼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按照风俗习惯给付的数额较大的财物,属于附条件赠与。双方婚约解除或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目的无法实现,收受一方应适当返还。恋爱期间的大额财物赠与同样基于结婚目的,可视为附条件赠与,关系解除时亦应适当返还。本案中,8.8万元系彩礼,6万元首饰款及2万元后续给付应视为大额附条件赠与,实际给付总额为16.8万元。综合考虑双方相处时间、交往期间可能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分手原因等因素,法院酌定苗某某返还8.4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一条、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苗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赵某某赠与款8.4万元,驳回赵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由原告负担880元、被告负担950元。
五、案件启示与律师提醒
婚约财产往来中,留存转账凭证与聊天记录是厘清款项性质的第一道防线。本案中,原告主张的10.8万元彩礼中有1万元因缺乏证据未获法院认定,而6万元首饰款虽无实物交付证据,但凭借完整微信转账记录被纳入附条件赠与范围,足见电子证据在同类纠纷中的关键作用。连云港赠与合同纠纷律师张海燕在代理本案过程中,围绕彩礼实际数额、共同生活事实与分手原因组织答辩和举证,协助法庭对返还比例作出酌定,体现了婚约财产纠纷中被告方应诉的基本路径:既不回避返还义务,也依法主张酌情扣减。
对普通当事人而言,给付彩礼和大额财物时宜明确款项用途并保留凭证;婚约解除后,双方应就返还范围理性协商,协商不成及时通过诉讼主张权利,避免因证据缺失承担不利后果。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张海燕律师,执业6年,现执业于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擅长刑事辩护、婚姻财产、经济类纠纷、执行案件、交通工伤及人身损害赔偿等领域,兼具房地产开发建设工作背景与高级心理咨询师、高级企业法律顾问资质,长期在连云港地区办理婚姻家事与财产纠纷案件。有同类经历的当事人,可结合自身证据情况向专业律师咨询,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法律知识普及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案件结果受证据、法律规定、司法裁量多重因素影响,实际结果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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