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岁小男孩在游乐园玩耍时摔伤,家长认为游乐园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将园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全部损失。而游乐园一方认为是家长疏于看护,且园内多处张贴了警示标语,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10月27日,记者从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获悉,该案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小男孩获赔3.8万余元。
男孩游乐园受伤,家长起诉索赔
2024年11月,6岁男童小颜(化名)在家长陪同下,前往衡阳市雁峰区某游乐园游玩。小颜在园内独木桥项目玩耍时不慎踩空摔伤,致左侧肱骨髁上骨折,随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事后,小颜的监护人将游乐园诉至法院,主张游乐园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其赔偿全部损失。
游乐园辩称,小颜的监护人疏于看护,应自担相应责任,园方不应全额赔付;且游乐园已投保公众责任险,相关损失可由保险公司依法理赔。
案件受理后,双方情绪对立:监护人坚持游乐园承担主要责任,游乐园则认为自身没有重大过错,只愿少量补偿,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承办法官仔细查阅病历、现场照片等证据,向双方释法明理:游乐园作为经营性娱乐场所,面向未成年人开放,负有更高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设施防护、现场巡查、风险提示等。若防护措施存在缺陷,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同时,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弱,监护人陪同游玩期间负有法定监护职责,须时刻留意孩子动向,及时制止危险动作,疏于看护也要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经调解,男孩获赔3.8万余元
调解过程中,法官没有简单“和稀泥”,而是以事实和法律为标尺,逐项核算各项损失,合理区分双方过错比例,耐心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一方面向游乐园阐明涉未成年人游乐项目的特殊安全责任,另一方面向监护人讲清监护职责的法律边界,破除“只要孩子在场地受伤,经营者就要全额赔偿”的认识误区。
经多轮沟通协商,双方逐渐放下分歧,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游乐园和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小颜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3.8万余元;原告方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次事故再无其他争议。
法官介绍,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娱乐场所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这项义务并非无限责任,不能等同于“场所内出事就要全额赔付”。
法官提醒,涉未成年人游乐场所,经营者要落实设施维护、现场管护、风险提示等举措,不能认为贴好警示牌就万事大吉;家长带孩子游玩,监护责任不能转嫁给商家,不能放任低龄儿童独自参与高风险项目,应当尽到审慎看护义务。本案调解,既依法维护受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督促游乐场所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也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责任认知,走出“场所受伤、经营者全责”误区,不苛责经营者承担超出法律范围的责任,实现法理与情理的统一。
全媒体记者 虢灿
编辑丨胡元媛 通讯员 文俊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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