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矿山开采疏干地下水,造成周边土地、苗木、农作物受损,属于典型生态破坏类环境侵权。很多案件处理中,法院仅仅只统计现场勘验时现存看得见的直接损失,忽略环境损害具有渐进性、持续性、隐蔽性的特点。本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法再审改判的典型环境侵权判例,厘清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行政缴费不能免除民事侵权责任、司法鉴定中“现有损失” 与 “推测应有损失” 如何采信、受害人次要过错如何扣减责任,对矿山企业、土地苗木受害方维权均有极强实务参考价值。
![]()
一、案件基本案情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某鹏(苗木基地经营者)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煤矿开采企业)
案件事实脉络:
1.陈某鹏在当地经营106 亩苗圃基地,大规模种植樟子松、侧柏等苗木,依靠抽取地下水进行灌溉。自 2003 年起,附近煤矿企业开采煤炭,矿井疏干排水,区域地下水位持续大幅下降,当地大量农灌井枯竭。榆林市水务局地下水监测通报明确:地下水位下降主要系该煤矿开采行为导致。
2.自2008 年起,陈某鹏苗圃的灌溉水井陆续干枯,数十万株苗木因缺水干旱大批死亡、长势衰败。陈某鹏起诉煤矿企业,请求赔偿苗木死亡、长势不良的经济损失合计 1895 万余元。
3.一审法院委托农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报告:
○苗木死亡主要原因为干旱;种植密度、病虫害防治管理不到位属于次要诱因;
○现有苗木损失(现场实际勘察现存苗木损失):284 万‑389 万元;
○推测应有苗木损失(按照苗圃正常生长状态,推算本应存在的苗木全部损失):970 万‑1343 万元。
4.一审法院认为,鉴定没有直接明确苗木死亡与煤矿开采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决全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5.二审认定煤矿开采与苗木损害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但只采信“现有苗木损失”,酌定煤矿仅赔偿 180 万元。陈某鹏向最高法申请再审被驳回,之后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6.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民事抗诉,最高法提审本案。再审改判: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判令煤矿企业向陈某鹏赔偿损失1100 万元。
最高法再审核心裁判要点
1.煤矿开采疏干地下水,造成地下水位下降、苗圃苗木受损,属于生态破坏型环境污染责任纠纷,适用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倒置、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企业采矿手续是否合法、排污是否达标作为免责事由。
2.企业向政府缴纳环境治理补偿费,属于行政层面义务,不能免除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3.环境损害具有渐进、隐蔽、持续发生特征,损失不能仅仅局限于现场勘验的“现有苗木损失”;符合鉴定逻辑的 \\“推测应有损失” 应当纳入损失计算范围 \\。
4.鉴定报告指出种植密度、病虫害管理为次要诱因,但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因素是损害主要原因,仅可以酌情减轻侵权方部分责任,不能作为主要减责理由。
5.当事人再审阶段新增的孳息赔偿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范围,再审不予审理。
二、本案四大核心裁判规则
规则1:采矿导致地下水位下降,属于生态破坏环境侵权,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实务误区:矿山手续齐全、采矿合法,交过环境治理费,开采造成周边财产损害就不用民事赔偿。
裁判观点:
1.环境侵权(含生态破坏)适用无过错责任,企业采矿行政审批是否完备、是否缴纳行政规费,不影响民事侵权责任承担。缴纳环境治理补偿费,是向政府履行行政义务,不等于对受害民事主体完成赔偿义务。
2.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受害人只要证明两件事实:①被告实施开采行为;②自己发生财产损害。由矿山企业举证证明:开采行为和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者存在法定免责、减责事由;企业举证不能,就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3.排污达标、采矿手续合法,均不是民事侵权免责理由。
规则2:环境侵权损失,不能只算现场看得见的 “现存损失”,可采信符合逻辑的 “推测应有损失”
实务误区:打官司做鉴定,只能数现场还能看到的死苗,过去已经枯死、灭失的苗木,因为现场看不见就不算损失。
裁判观点:
环境侵害不同于普通一次性财产损坏,损害是持续、渐进发生,很多苗木在多年侵害过程中已经完全灭失,现场已经不复存在。
本案司法鉴定分为两类:
•现有损失:鉴定时苗圃现场实际勘察清点,还留存的受损苗木价值;
•推测应有损失:基于苗圃土地面积、租地合同、种植株行距,推算在没有遭受地下水破坏情况下,本应存在的苗木全部价值损失。
最高法认为:鉴定机构的测算方法建立在实测株行距、土地面积等客观材料之上,方法科学。环境侵权损害不能仅局限于现场尚存的损失,合理的“推测应有损失” 也应当纳入赔偿范围,再结合次要过错因素做酌定扣减。
规则3:鉴定意见提到 “管理、病虫害为诱因”,不代表可以大幅减轻矿山责任,要区分主要原因与次要诱因
实务误区:鉴定报告写了受害人存在管理瑕疵,就可以让受害方承担大半损失。
裁判逻辑:
本案鉴定意见载明:种植密度大、病虫害防治不到位属于诱因。但卷宗证据显示:病虫害大多出现在苗木缺水枯死之后,属于损害发生之后的次生现象;现场实测株行距,也不足以证明种植密度违规。
地下水位枯竭、灌溉井打不出水,才是苗木大规模死亡的主要原因。次要诱因仅能作为小幅度酌定减轻责任依据,不能以此大幅度削减矿山企业赔偿责任。
规则4:再审程序不审理原审没有提出的新增诉讼请求
实务误区:案件打到再审,可以随便增加新的赔偿项目。
裁判要点:
再审审理范围,原则上限于原审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本案陈某鹏在一审、二审没有主张孳息利息损失,到再审阶段才新增该请求,超出原审审理范围,最高法对该新增请求不予审理。想要主张,需要另行起诉。
三、矿山开采、环境侵权维权高频踩坑误区
❌误区 1:矿山证照齐全、缴纳环境治理补偿费,开采造成周边农户苗木、庄稼受损,企业不用赔钱。
正解:行政缴费、合法采矿不能免除民事侵权责任;民事赔偿需要单独向受害人承担。
❌误区 2:环境侵权鉴定,只能赔现场还能看到的财产,已经灭失的财产不能算损失。
正解:环境损害是渐进持续损害;如果鉴定机构基于土地面积、原始种植资料科学推算,“推测应有损失” 也可以被法院采信。
❌误区 3:鉴定报告写受害人存在管理瑕疵,就可以让受害人自担大部分损失。
正解:区分主要致害原因和次要诱因;次要诱因只可以适度减责,不能颠倒因果,把矿山的主要损害责任转嫁受害人。
❌误区 4:案子打到再审,可以随便增加新的诉讼请求、新增赔偿项目。
正解:再审不处理原审没有提出的新增诉求,新增请求需要另案起诉。
四、矿山企业与受害方实操建议
✅如果你是受害方(苗木、农田、养殖场,因矿山地下水疏干受损)
1.证据固定优先:保存土地承包/ 租赁协议、原始种植记录、历年照片视频;收集水务局、自然资源局关于地下水位变化、矿山排水疏干的监测报告、通报文件。官方监测通报是环境侵权案件的关键证据。
2.申请司法鉴定时,不要只要求鉴定“现场现存损失”,同时要求鉴定机构结合土地面积、原始种植规模,对受侵害造成的全部损失(含应有损失)进行评估。
3.起诉时把全部赔偿项目在一审诉讼请求中完整列明,不要留到二审、再审才临时增加诉求。
4.善用举证责任倒置:你只需要证明“矿山有开采行为、你有财产损失”;是否不存在因果关系,由矿山企业举证。
✅如果你是矿山开采企业
1.采矿合法、缴纳治理补偿费不等于民事免责。应当建立地下水监测,评估开采对周边农地、苗圃、水源的影响,提前做好风险预案。
2.环境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在己方,需要主动提交完整证据链,证明开采行为和对方财产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能仅以“证照齐全、交过政府费用” 抗辩。
3.如果受害人自身管理存在瑕疵,可以申请法院适度减轻责任,但不能指望次要诱因免除自身主要赔偿责任。
本案裁判要旨
煤矿开采疏干地下水造成地下水位下降,致使周边苗木受损,属于生态破坏型环境污染责任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与举证责任倒置。矿山企业向行政机关缴纳环境治理补偿费属于行政法上义务,不能免除对民事主体的侵权赔偿责任。环境损害具备渐进性、隐蔽性、持续性特征,损失认定不限于现场勘验的“现有损失”,鉴定机构基于土地面积、原始种植资料科学测算的推测应有损失,可纳入损失赔偿范围。鉴定意见载明的受害人管理瑕疵仅属于次要诱因,仅可适度酌定减轻侵权方责任,不能以此转嫁主要损害责任。再审程序原则上不审理当事人在原审中未提出的新增诉讼请求。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