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南丹县的生猪养殖户老徐(化名)遇到的烦心事终于有了了结。保险公司以他的养猪场“出险率畸高”,属于保险欺诈为由,一纸诉状将他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赔偿款。出险率高就是骗保?不久前,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驳回保险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保险公司:出险率反常,怀疑重复骗赔
2023年6月,老徐为其养猪场投保养殖保险。保险标的为育肥猪,承保数量为2332头(按照母猪106头×22倍计算),保险期间自2023年6月9日起至2024年6月8日止,保险费总金额为167904元,其中老徐自行承担33580元,其余费用由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和县财政按相应比例承担。
保单中特别约定:养殖户(场)应依照国家规定、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对病死标的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无害化处理作为理赔的前提,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不予赔偿。老徐和保险公司还签订了《(育肥猪)险养殖户投保承诺书》,对病死猪的理赔以无害化处理为前提条件,以及准确足额投保、不虚构标的超额投保的有关内容进行约定。
2023年6月24日至2023年8月1日,老徐先后向保险公司报案35件(次),出险死亡994头育肥猪。保险公司赔付653760元给老徐。
“老徐的养猪场出险率畸高!”保险公司领导看了案件报告之后质疑。2024年3月,经保险公司重点排查,认为老徐重复利用死亡育肥猪尸体进行混淆摆拍,虚增出险标的,出险死亡标的物外观特征与其他出险时间的死亡标的物外观特征一致,同一批次死亡标的物被多次利用进行摆拍,涉嫌骗赔案6件,涉案死亡育肥猪共计156头,导致保险公司向老徐支付虚增虚列标的赔款99600元。
于是,从2024年10月起,保险公司自行通过老徐后期育肥猪出险案件赔付抵扣赔款79561.41元,仍有20038.59元未抵扣。
老徐认为自己不存在欺诈行为,不应退回赔偿款,双方发生纠纷。
养殖户:出险属实,已全程配合保险公司核验
保险公司以老徐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诉至南丹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老徐返还赔偿款20038.59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0038.59元为本金,自2023年8月15日起按同期LPR计算至支付完毕止)。
2026年4月7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案件。
保险公司称,老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重复利用同一死亡标的物、虚构出险数量的方式,恶意骗取保险赔偿金。老徐的行为已构成民事欺诈,导致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错误的理赔支付。公司受到欺诈,有理由撤销理赔行为。公司抵扣明细清单显示老徐骗取赔款金额共计99600元,公司通过老徐后期育肥猪出险案件赔款抵扣形式追回79561.41元,仍有20038.59元未追回。
“我的猪场共有两排养殖生猪的猪栏。当时买保险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只拍了一排猪栏的猪,有300多头,已经达到买保险的标准,另外一排猪栏的猪没有帮我拍照。”老徐辩称,自家养猪场确实遭受了很大损失。每次出险都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现场拍照点数,然后办理理赔手续。
南丹县法院归纳该案的争议焦点为:老徐的行为是否属于欺诈行为;公司诉求老徐返还20038.59元及支付利息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查勘核验责任在先,举证不足不能认定骗保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养殖保险保险单,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
所谓民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主观上具有欺诈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且该欺诈行为直接诱使相对人作出违背自身真实意思的民事行为。
综合全案事实,保险理赔的现场核查、事实认定、风险甄别、无害化验收、赔款支付等全部核心环节,均由保险公司自主、独立履职完成。老徐在理赔过程中仅履行出险报案、配合核查的义务,仅客观告知病死猪出险事实,保险公司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老徐虚构事实,及在理赔过程中存在误导、诱骗公司作出错误理赔意思表示的欺诈行为。保险公司主张老徐构成欺诈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保险公司2024年3月发现老徐可能存在利用死亡育肥猪重复摆拍重复索赔的情况。即使老徐的行为构成欺诈,保险公司行使撤销权时的一年除斥期间已明显超过。对保险公司认为其有权撤销理赔,并以此要求老徐返还理赔款的主张,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老徐的行为不构成欺诈,保险公司要求撤销理赔行为并要求老徐返还理赔款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南丹县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养殖保险对养殖户和保险公司都有约束力
(一)保险公司主张投保人骗保,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
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保险公司起诉要求返还保险赔偿金,主张养殖户存在虚构事故、重复索赔的欺诈行为,必须提供完整、充分、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如育肥猪唯一标识耳标、无害化处理记录、称重单据、全程现场录像、同一尸体重复出镜的对比佐证等。仅靠模糊照片,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能认定保险欺诈。
(二)保险机构应当严格履行现场核验义务,规范理赔流程
养殖保险理赔存在特殊现场核验要求,病死畜禽数量、尸体唯一性、无害化处理全程监管是风控关键。保险公司不能简化流程、省略现场核查环节。若工作人员未实地核验、疏于履职直接赔付,事后再以投保人骗保为由主张返还赔款,法院不予支持,因流程疏漏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三)养殖户合法投保、真实出险,理赔权益受法律保护
养殖户足额缴纳保费,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在真实发生畜禽死亡事故、不存在虚构事实骗取保险金的前提下,按照合同约定领取理赔款,属于合法受偿,受民法典、保险法保护。
法官同时提醒广大养殖户,切勿心存侥幸,刻意伪造死亡畜禽、重复报险、虚构事故骗取保险金,一旦有完整证据证实骗保行为,不仅需要退还全部理赔款,情节严重还将涉嫌刑事犯罪。
养殖保险是降低养殖风险的重要保障,对养殖户和保险公司双方都有约束力:对养殖户而言,诚信报险是底线,千万不要以身试法进行虚假理赔;对保险公司而言,不能只在赔付后复盘追责,更要把风控、核查落实到出险现场,完善前端核验流程,减少理赔纠纷。
该案也给所有涉农保险从业者、养殖户敲响警钟:理赔纠纷中证据为王,权责清晰才能避免不必要的诉讼。
来源:桂法云-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何可寒 通讯员 磨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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