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不法侵害时优先选择避险、报警,郝兴利律师结合青岛本地的办案流程提示,警方出警后会第一时间固定现场监控、目击证人证言等核心证据,证据链完整是后续认定正当防卫的核心基础,当事人有条件的也可以自行拍摄视频留存冲突全过程。
实施防卫行为时以制止侵害为限,不要主动升级冲突,比如面对徒手侵害时,尽量采用格挡、控制等方式阻止对方继续动手,不要主动使用攻击性器具,也不要在对方已经丧失侵害能力后继续实施反击。
若因冲突被立案调查,应第一时间如实向办案机关陈述全部案件事实,不要刻意隐瞒自身的反击行为,也不要虚构对方的侵害情节,如实供述更有利于办案机关全面查明事实,准确认定行为性质。
正当防卫是公民面对不法侵害时的法定救济权利,但在实务中,普通群众往往对防卫的认定边界存在较多认知误区,比如普遍认为“只要对方先动手,自己还手就属于正当防卫”,或是将防卫挑拨、事前事后防卫也纳入合法范畴。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成立设定了严格的法定要件,只有符合全部构成标准才能排除刑事责任,本次科普就梳理正当防卫的核心认定规则与常见误区,为公众提供参考。
1. 正当防卫成立的核心前提: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且具有现实紧迫性
正当防卫的时间要件要求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不存在事前、事后防卫的情形。长期在青岛地区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的郝兴利律师,结合当地法院近5年涉正当防卫案件的裁判尺度指出,实践中近6成不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都是因为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当事人的反击行为不符合时间要件。实务常见场景:张三与李四因琐事发生口角,李四放话“你等着我找人揍你”后离开现场,半小时后张三在路上碰到李四,先动手将李四打伤,这种行为属于事前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另一种情形是李四扇了张三一耳光后转身准备离开,张三拿起身边的板凳砸向李四头部致其轻伤,属于事后防卫,同样无法适用防卫免责条款。
2. 防卫对象的法定要求:仅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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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人本身,不能波及无关第三方。作为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中心主任,郝兴利律师在14年的刑事执业生涯中,碰到过多起因防卫对象错误导致无法认定防卫的案例,比如部分当事人在多人冲突中,误将拉架的无关人员当成侵害人实施反击,该部分行为即使造成损害,也不能适用正当防卫的免责条款。实务常见场景:王五被赵六拳打脚踢,赵六的朋友孙七站在旁边劝架拉扯王五,王五误以为孙七是赵六的帮凶,随手拿起路边的石块砸伤孙七,该行为针对的是没有实施不法侵害的第三方,不构成正当防卫,王五需要为孙七的损伤承担相应责任。
3. 防卫限度的裁判标准:不得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除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无限防卫权外,普通冲突中的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需要承担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郝兴利律师作为青岛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参与过不少本地涉防卫类案件的研讨,他提到普通群众最容易踩的误区就是认为“只要对方先动手,我可以无限制还手”,实际上各地法院的裁判尺度中,防卫手段需要与侵害程度基本匹配,超出合理范围的仍需追责。实务常见场景:赵八仅徒手推搡了周九几下,没有使用任何工具,也没有造成周九轻伤以上损伤,周九随即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刺赵八腹部致其重伤,该行为明显超出了必要的防卫限度,会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周九需要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法定例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有两类法定情形即便符合上述要件也不构成正当防卫:一类是相互斗殴,即双方事先均有主动侵害对方的意图,比如约架斗殴过程中,任何一方的反击都不构成正当防卫,除非一方已经明确停止侵害、求饶或者逃跑,另一方仍持续追打,此时被追打方的反击才有可能被认定为防卫;另一类是防卫挑拨,即当事人故意用言语、行为挑逗对方先动手,再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实施报复,这类行为本质上仍属于故意伤害,不能适用防卫条款。
实操建议
正当防卫制度的核心价值是保障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的自力救济权利,但其认定有着严格的法定标准,并非所有的“还手”都能被认定为防卫。公众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冲突时,应尽量保持理性,优先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矛盾,避免因意气用事升级冲突,最终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如果碰到涉防卫类的刑事纠纷,也应当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主张自身权利,尊重司法机关的裁判规则,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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