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箐山碧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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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强化法治意识 守牢安全底线
01
案件事实
2023年7月11日,行政执法部门依托地下流体观测数据自主监测发现,某地震观测井水位出现大幅异常波动,疑似外部施工干扰地震观测环境。该观测井于1974年9月成井,1988年1月投入地震静水位观测,是支撑某市域、华北区域及首都圈地震前兆监测的核心点位。依据《地震台站观测环境技术要求第4部分:地下流体观测》(GB/T 19531.4-2004)第5.3条,该观测井环境保护范围半径为6千米。经行政执法部门现场核查,某施工单位在该地实施饮用水改造工程,施工打井点位距观测井南向直线距离仅300米,处于法定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打井施工直接破坏地下流体观测环境,导致观测井水位骤降超过0.6米至1米,超过正常波动区间,干扰了地震监测数据稳定性、准确性,对地震监测预报工作造成了一定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行政执法部门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恢复观测环境原状。2023年8月11日,当事人完成违规水井、配套房屋拆除及井口回填,彻底消除施工引发的地震监测干扰隐患。后续地震观测井水位逐步回升,地震监测数据恢复正常。
以案普法
处理情况
综合考虑当地水资源贫乏的地域现状、该水利工程属于民生保障工程的重要属性,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已按期完成了全部整改、彻底消除违法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进行了普法教育。
02
专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该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本案中,某施工单位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造成观测井水位、水温等观测数据失真,破坏了该点位长期连续的地震观测序列,直接削弱了区域地震风险研判能力,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本案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部门坚持实事求是、过罚相当的执法原则,充分考量当地水资源贫乏的客观民生现状以及涉案水利工程的民生保障价值,以恢复地震观测功能为目标,现场监督其进行整改,直至违规设施全部拆除、危害后果完全消除,最终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既严格守住了地震监测环境保护的法定底线,保障了区域核心地震监测工作不受影响,也兼顾了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避免了对民生工程的不必要惩戒,实现了行政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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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自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 )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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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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