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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周奋律师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劳动者签署的《保密协议》或《劳动合同》通常会约定一大堆的保密义务,如果在保密协议或者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保密义务需承担一定金额的违约金,此约定双方有效?
有观点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外,劳动者的保密事项不可以约定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但第二十三条是在第一款中先说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保密条款,然后在第二款说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还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针对竞业限制可以约定违约金。
似乎没有明确说保密事项不得约定违约金?因此实务中也存在可以约定违约金的观点。
对于二十三条的理解成为两种司法观点产生分歧的起点。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否有效,劳动者均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0条赔偿损失。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北京、上海主流观点认为无效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2023年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典型案例》中,有一起涉及保密协议的案例。
该案例的处理意见明确指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服务期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因此,双方约定的保密违约金条款无效。
其他裁判也体现了类似观点。例如(2023)京02民终6779号、(2020)京01民终1886号等案件。
在(2020)沪02民终5872号案件中,双方在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中继续约定员工应遵守保密协议,并约定20万元违约金。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有明确限制,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的单纯保密违约金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不予支持。
2.广州、深圳部分观点认为有效
广州:认为有效的如(2017)粤01民终21615号;认为无效的如(2020)粤01民终25339号
深圳:认为无效的如(2020)粤03民终20022号闵某与中某智汽车技术公司因泄露技术秘密辞退纠纷案。
该案中,法院并未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而直接否定保密违约金条款。相反,法院认可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责任,并在此基础上调整了具体金额。
该案被深圳中院列为典型案例,承办人对此问题进行了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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