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天时间,辗转两省,相亲4场,然后领证结婚。方某为这场"闪婚"付出的代价是18.3万元婚介服务费。而这段婚姻没能维持多久,双方便因感情不和闹起离婚纠纷。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获悉,近日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此案,认定这笔费用中部分高额收费违背公序良俗,婚介公司和红娘应向方某返还12.8万元。
方某常年在外务工,2025年因家庭催促回老家相亲。2025年2月1日,他与阳新某婚恋公司签订《婚姻介绍协议》,约定公司提供婚姻信息并带他去外省相亲,服务期从2025年2月1日至2027年2月1日,为他推荐介绍合适的异性直到满意为止。签约时他支付定金3000元,按约定在当地领结婚证算成功,成功后当场支付尾款7000元;相亲期间的交通费、工作人员劳务费、吃饭住宿等费用由方某承担。
一个月后,这场"闪电相亲"开始了。2025年3月1日,阳新某婚恋公司安排工作人员带方某到贵州省贵阳市,与贵州某婚恋公司接洽。3月2日凌晨,方某向阳新某婚恋公司工作人员支付定金2万元,收据由贵州某婚恋公司员工出具。当日,他与贵州某婚恋公司签订《婚姻介绍服务协议书》,又支付服务费7.5万元。
这家公司随即安排他与3位女嘉宾见面,均未成功。3月2日下午,两家公司员工带他前往广东继续相亲,并与红娘张某取得联络,方某向张某支付了8.5万元。当晚,他与第4名女嘉宾小琪(化名)见面。3月3日,方某向小琪及其父母共计支付14.8万元"彩礼",当日双方在广东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
婚后不久,方某与小琪感情不和,引发离婚纠纷。方某向阳新县法院起诉上述两家公司与红娘张某,要求返还服务费18.3万元。阳新某婚恋公司提起反诉,要求方某支付尾款7000元。
法院对18.3万元费用逐一界定。阳新某婚恋公司与方某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虽然公司在服务过程中没有充分评估双方感情基础,但考虑到提供婚姻信息、陪同对接等必然产生一定费用,约定1万元服务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数额尚属合理,应属有效,方某应支付尾款7000元。
贵州某婚恋公司约定的7.5万元服务费则远超行业正常标准,更与其实际付出严重不匹配。法官指出,阳新某婚恋公司从湖北到贵州再到广东服务费为1万元,贵州某婚恋公司却实际收取了9.5万元,如此超额收费是对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挑战,相关约定应属无效。但该公司具备相应经营资质,且实际提供了本地相亲服务,还一同赴广东促成领证,其间必然产生一定费用;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盲目签约付款,自身也存在过错。
由于方某付给贵州某婚恋公司的2万元由阳新某婚恋公司收取,7000元尾款要从中扣减支付。法院酌定由贵州某婚恋公司返还服务费6.5万元,其中7000元扣减支付给阳新某婚恋公司。
对于红娘张某收取的8.5万元,法院认为张某并无婚介经营资质,仅作为女方红娘提供较短婚介服务,不应借此收取高额费用敛财,应予返还。考虑到她也提供了相应服务并促成相亲成功领证,结合方某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酌定张某返还7万元。
综上,阳新法院依法判决贵州某婚恋公司返还方某6.5万元,其中5.8万元支付给方某,7000元支付给阳新某婚恋公司;张某返还方某7万元。判决后张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婚介服务的核心价值是提供信息撮合与沟通协助,其收费应当与服务内容、服务成本相匹配。若婚介经营者利用信息差和当事人的迫切心理,以提供"闪婚"服务为名借机收取远超合理范围的高额费用,本质上是对婚姻家庭领域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侵害,法律对此不予保护。2025年,最高法发布的第二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中即有此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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