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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刘路律师代理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宣判。面对合同名为租赁、历史遗留复杂、办证障碍重重等不利因素,刘路律师凭借扎实专业素养,调整诉讼思路,最终法院判令开发企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当事人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为长期悬而未决的产权问题画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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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名为租赁,实为买卖
上世纪90年代末,张先生看到某开发企业发布的售房信息,购买涉案房屋并一次性支付房款。因当时无法办理产权证,其在对方安排下签订《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但附记明确“永久使用权”。此后二十余年,张先生实际居住,对方未收租金、未续签合同。多年后办理产权证时,对方却以更正函将房屋性质改为租赁,拒绝协助过户。
律师介入
调整思路,锁定真实法律关系
若仅看合同名称,本案极可能被认定为公房租赁,原告要求过户缺乏依据。刘路律师接手后,没有局限于合同名称,而是全面梳理购房发票、合同附记、住房登记信息、资产移交清册、历史政策等材料,调整办案方案:从“租赁关系”转向“名为租赁、实为买卖”的法律关系定性,并锁定责任承继主体和协助办证义务。
精准破局
构建完整证据链
刘路律师找到多个关键突破口:发票载明“房款”而非租金;合同租金栏空白,附记“永久使用权”,与租赁特征明显不符;二十余年未主张租金、未续签,与正常租赁履行状态相悖;资产清册曾记载“成本价出售”,事后单方更正函未经购房人同意,不能否定原始法律关系;资产移交属内部安排,不能对抗购房人权利。由此构建完整证据链。
庭审交锋
逐项回应对方抗辩
庭审中,对方坚持双方系公房承租,房屋已移交,应由接收方处理,其无实体权利。刘路律师围绕证据链逐一回应:合同名称不能掩盖真实意思和履行事实;付款、居住、未收租等事实相互印证;内部移交不改变对外合同义务;更正函单方、事后,不足以推翻历史交易性质。法院最终采纳代理意见。
胜诉落地
法院判令限期协助过户
法院认定,双方虽签订《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但实际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张先生已全额支付购房款,履行主要义务;开发企业承继原产权单位权利义务,且具备协助办证条件,应依约协助办理产权证书。法院判令开发企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办理涉案房屋变更登记至张先生名下,诉讼费用由开发企业负担。
本案的胜诉,体现刘路律师在复杂历史遗留房产纠纷中的专业判断力、证据整合力和庭审驾驭力。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始终以专业为根基,在看似不利的合同文本中发掘真实法律关系,为当事人争取到确认产权、协助过户的胜诉结果。刘路律师以细致、坚韧和策略,再次证明专业律师在疑难案件中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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