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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围绕NFT(非同质化通证,国内常称“数字藏品”)一口气划出6条行为底线。在实务中,经常有平台运营方拿着自己的业务方案来问:为什么别人发上千份藏品没事,我们的平台刚上线流转功能就被办案机关盯上了?很多创业者一头雾水,觉得大家都是在卖数字图片,凭什么待遇天差地别。其实,决定平台安危的分水岭,早就写在这份倡议的核心条款里。
01 三协会倡议没有强制力,为什么办案机关还在看它?
不少平台运营方在收到风险提示时,第一反应是去查这份文件的法律效力,查完之后往往松了一口气,甚至有人在内部会议上拍板说“这只是行业倡议,又不是刑法条文,接着干”。
这种想法能帮平台免除刑事风险吗?先给结论:不能。
从法律性质上看,《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确实是三家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自律倡议,它既不是行政法规,也不是部门规章,本身不具备直接的行政强制约束力,更不能直接作为刑事定罪的法律依据。但为什么实务中无论是合规体检还是刑事辩护,都绕不开这份文件?
因为刑事案件的办理,是以定性为起点的。当侦查机关介入一家数字藏品平台时,面对复杂的区块链概念和眼花缭乱的运营玩法,他们需要一套客观的参照标尺,用来判断平台到底是在做正常的“数字文创商品销售”,还是在搞“非法金融活动”。三协会的这份倡议,恰好把监管部门对NFT业务“什么是文创、什么是金融化”的底层逻辑翻译成了6项具体指标。
来看倡议的前言与第二条原文:
【前言】NFT作为一项区块链技术创新应用,在丰富数字经济模式、促进文创产业发展等方面显现出一定的潜在价值,但同时也存在炒作、洗钱、非法金融活动等风险隐患。
二、坚守行为底线,防范金融风险。坚决遏制NFT金融化证券化倾向,从严防范非法金融活动风险,自觉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是不在NFT底层商品中包含证券、保险、信贷、贵金属等金融资产,变相发行交易金融产品。
二是不通过分割所有权或者批量创设等方式削弱NFT非同质化特征,变相开展代币发行融资(ICO)。
三是不为NFT交易提供集中交易(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等服务,变相违规设立交易场所。
四是不以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作为NFT发行交易的计价和结算工具。
五是对发行、售卖、购买主体进行实名认证,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发行交易记录,积极配合反洗钱工作。
六是不直接或间接投资NFT,不为投资NFT提供融资支持。
我们可以看到,这6条行为规范环环相扣:第一条管“底层资产”,第二条管“发行方式”,第三条管“交易模式”,第四条管“结算工具”,第五条管“反洗钱实名制”,第六条管“资金杠杆”。如果一家平台把这6条底线踩了个遍,在办案机关眼里,这个所谓的“数字藏品”就已经褪去了文创商品的外衣,露出了金融工具的底色,进而可能涉嫌相应犯罪。
02 批量发几千份藏品就是越线吗?哪些玩法会被认定为变相发行融资?
在6条规范中,最让平台方感到困惑、也是实务中争议要点最多的一条,就是第二条第2项:“不通过分割所有权或者批量创设等方式削弱NFT非同质化特征,变相开展代币发行融资(ICO)。”
很多运营方看到“批量创设”四个字就慌了:市面上绝大多数数字藏品平台,发一款藏品动辄就是几百份、几千份,甚至上万份,每份只是编号不同,这算不算通过批量创设削弱非同质化特征?
(一)怎么判断“非同质化特征”有没有被削弱?
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先把“非同质化”的商业实质搞清楚。一件数字艺术品或者一份实体权益对应一份藏品,每一份都有独立的链上标识,这是NFT的基本形态。但从倡议文义来看,“分割所有权”和“批量创设”确实被直接列举为削弱非同质化特征的方式。
那么,实务中到底怎么划这条线?王征驰律师团队认为,判断数字藏品的非同质化特征是否被实质性削弱,发行的份数只是表面的线索和表征,真正的判断标准在于分份之后的藏品所对应的权益性质,即分份的藏品是否仅有金融权益。如果平台批量创设的目的,是为了把同一项底层权益拆解成成千上万份完全可互换、同质化的金融份额,让买家冲着份额升值或分红去认购,那就已经触及了变相发行融资的实质边界。
我们可以用两个具体的核验动作,来帮大家拆解这层逻辑:
第一个动作,看“分割所有权”是怎么分的。比如某平台拿出一幅名画或者一处商业房产的收益权,将其分割成10000份数字藏品对外发售。买家买到手的不是一幅完整的数字作品,甚至连作品的独立使用权都没有,手里拿的只是一个“万分之一的分红凭证”或“份额凭证”。此时,第1号藏品和第10000号藏品在权益上是完全等价、可以互相替代的。这种玩法,本质上就是把资产份额化、均等化,非同质化特征已经被彻底抹平。
第二个动作,看“批量创设”背后的权益落点。假设平台发行了一款3D数字潮玩,限量发行2000份。虽然这2000份外观一样、只有链上编号不同(属于批量创设),但如果每一份藏品对应的都是“买家在虚拟空间展示该潮玩的权利”或者“兑换一个实体公仔的提货权”,那么它依然属于标准化的数字文创商品或提货凭证,就像出版社印了2000本带编号的签名书一样,并没有变成同质化的金融份额。反之,如果这2000份藏品不附带任何欣赏或消费属性,平台在社群里主打的是“持有即享平台手续费分红”“平台定期按高价回购销毁”,那这2000份藏品就沦为了纯粹的融资筹码。
(二)除了批量发品,还有哪些组合拳容易触发刑事风险?
在真实的案件中,办案机关很少仅仅因为“单次发行份数多”就去抓人,往往是因为平台将“削弱非同质化特征”与倡议中的第1项、第3项、第4项组合在了一起,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资金盘或融资盘闭环。
第一种高危组合,是“批量发品+ 集中撮合交易+ 每日上涨的宣传暗示”。倡议第二条第3项明确反对提供集中竞价、电子撮合、持续挂牌交易和做市商服务。有些平台表面上叫“寄售市场”,实际上在后台配置了自动撮合机器人,或者雇佣团队充当做市商托盘,甚至在社群里通过拉盘制造支持反复买卖与每日上涨的宣传暗示。当同质化的藏品份额遇上了高频的二级市场撮合,这个平台在定性上就极易向非法交易场所或非法集资等涉众型金融犯罪滑落。
第二种高危组合,是“底层挂钩金融资产+ 虚拟货币结算”。倡议第二条第1项禁止底层包含证券、信贷、贵金属等金融资产,第4项禁止用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作为计价和结算工具。部分平台为了规避境内支付通道的监管,引导用户先在场外购买泰达币充值进平台,再用泰达币去认购所谓“锚定某矿产收益权”的批量藏品。这种模式一旦跑路或资金链断裂,就容易触发诈骗罪或非法经营罪的刑事立案。
第三种容易被忽视的隐患,是技术底层的“真假上链”问题。倡议前言肯定的是“NFT作为一项区块链技术创新应用”的潜在价值。但在实务核查中,有些平台为了节省开发成本,用传统数据库存储、却对外宣称上链的“伪NFT”去忽悠消费者;或者虽然上了链,但使用的是未经认证的私有链,甚至伪造区块链备案信息。一旦前端销售配合了高额回报承诺,后端又被查出连基本的区块链技术特征都是虚构的,在主观恶意和客观欺诈行为的认定上,平台负责人就会陷入极其被动的境地。
03 平台运营方与涉案人员,遇到风险该如何自查与应对?
当平台出现提现困难、客诉激增,或者已经有外围推广人员、合作商户被办案机关传唤时,很多创业者会陷入慌乱,有的听信所谓“能花钱摆平”的传言四处找关系,有的则急着删聊天记录、解散微信群。这些反应不仅无济于事,反而会加重自身的刑事风险。
从专业应对的角度出发,王征驰律师团队在拆解这类涉数字藏品案件时,首先会穿透平台的表面宣传话术,去核查底层智能合约的真实部署情况、后台数据库的交易撮合规则以及资金池的流向,以此锁定平台在定性上的真实位置。因为刑事辩护的核心逻辑是以定性为起点,在定性的框架内审查证据、处理数额,最后落到量刑。只有先把“平台到底是文创电商还是非法融资工具”这个定性问题掰扯清楚,后续的证据质证才有靶心。
具体到实务操作中,以下三个层面的动作是必须尽早落地的:
第一,逐一对照6条行为规范,做一次深度的业务实质还原。如果平台确实发行了多份同款藏品,要立刻梳理每一份藏品的权益说明书、用户协议以及真实履约记录。比如,有没有真实的创作者授权合同?有没有真实的实物兑换发货物流单?用户在购买藏品后,是否真的将其用于头像展示、门票核销或社群身份认证?这些材料是证明藏品具有独立消费属性、而非纯粹金融份额的关键证据。
第二,在面对资金与数额审计时,必须在定性的框架下建立精细的流水核对清单。一旦案件进入刑事程序,办案机关通常会聘请鉴定机构对平台资金进行司法会计审计。此时绝对不能轻信审计报告直接汇总出来的总金额。在不少案件中,审计机构会直接调取平台后台的订单表或交易台账作为依据,但这往往与真实的银行流水存在巨大出入。比如,平台内用户之间的二级市场流转资金、团队为了活跃气氛自己买自己卖的“刷单”流水、已经全额原路退还给用户的退款、正常交付了实物商品的电商营收,这些数额在定性上与非法集资或非法经营的犯罪数额截然不同,必须逐笔剥离。
第三,牢牢把握刑事程序的早期时间窗口,切勿拖延。实务中最常见的误判是“等逮捕后再认真找律师”,代价往往是错过黄金37天。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不申请逮捕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拘留“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嫌疑人的时间最长为30日,如公安机关认为有继续羁押的必要,须是30日内提请检察院逮捕嫌疑人,检察院自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应在7日内作出决定,这37天的终点就是检察院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之日。不予批捕的书面法律意见必须在检察院审查批捕的那7天窗口内提交,若不予批捕,意味着公安机关无法继续羁押嫌疑人,实践中,多数公安机关会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与之相反,批捕决定一经作出,这个窗口即告关闭,嫌疑人将进入漫长的羁押状态。王征驰律师团队在实务中发现,许多当事人家属把收到取保候审通知书直接等同于案件彻底没事,实际上取保候审只是强制措施的变更,唯有拿到办案机关出具的撤销案件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或生效判决,才意味着案件在程序上真正终结。因此,即便在37天内争取到了取保候审,后续围绕业务定性与证据瑕疵的书面沟通工作依然不能停步,取保候审后被判以实刑的案例不在少数。
数字藏品行业的合规红线,从来不在于你给产品起了个多么新潮的名字,而在于你向用户交付的究竟是文化消费品,还是包装成图片的金融筹码。针对不同角色的参与者,我们给出以下具体建议:
对于平台运营方与创业者而言,合规自查必须落到三处实招:其一,砍掉一切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做市商托盘和承诺回购的二级市场机制,严守文创商品的发行本位;其二,核查技术底层,杜绝用传统数据库冒充上链,确保每一份藏品对应真实的数字内容或实体权益,不搞拆份额、分收益的擦边球;其三,严格执行实名认证与人民币结算,切勿为了引流而接入虚拟货币支付通道。
对于技术开发与运维人员而言,接单前应当守住两条底线:其一,拒绝为客户开发带有自动拉盘、机器人对倒、后台随意增发篡改份额功能的撮合系统;其二,留存好技术开发合同与需求沟通记录,明确自身仅提供中立技术开发服务,不参与平台的运营分成、社群喊单与资金结算。
对于普通买家与投资者而言,捂紧钱袋子只需记住两点:其一,凡是宣传“买藏品能稳赚差价、天天涨停、平台保底回购”的,一律当成资金盘远离;其二,不要贪图小利去充当平台的“拉人头”团长或代收款账户,更不要出借自己的银行卡帮平台转移资金。
把数字藏品做成文创,赚的是审美和版权的钱;把数字藏品做成份额筹码,赚的就是刑法条文里明令禁止的钱。
本文作者: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征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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