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员工借钱、向亲戚朋友借钱,这个动作本身够不上犯罪。能不能定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看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条件是不是齐齐站住,缺一根就塌。法律还留了一个口子——只在亲友或者本单位内部、对着特定的一群人筹资,而且没有向社会上公开宣传的,明文写了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衡量时,落点是那四个条件,跟借钱的人数一点关系都没有;出借人头上顶着的是员工、亲戚还是客户,也改不了这套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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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向员工、亲戚借钱,法律上怎么定?
答:归位的凭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四个条件之间是"并且"的关系,"或者"在这里不起作用。挨个摆开看:
头一个,非法性。聚焦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这一句。企业常见的走法是没经批准就往社会中归拢资金,或者顶着销售、加盟、合作经营的名头把钱收上来。
第二个,公开性。说的是"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朋友圈里的推送、客户群里转的消息、店门口摆的易拉宝、招商会上的宣讲,都算在里面。
第三个,利诱性。落在"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上。定死的年化收益、保本的口头保证、到期一分不少地还本付息,都归这一条。
第四个,社会性。指"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借人跟企业之间没有特定关系,来一个收一个,这就是最常见的模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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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叫"非法性",手里没许可就一定是罪?
答:非法性在规范上的说法,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眼睛盯着的是筹资这件事本身进没进得了门。
它有两副面孔。一副是硬来:有关部门的许可没拿到,就向社会收钱。另一副是绕道:桌面上摆的是买卖、加盟、合作,实际上要的还是把资金聚拢起来。
这里要提醒一句:营业执照揣在兜里,不等于拿到了向社会吸储的通行证。营业执照管的只是经营主体这一层资格,金融业务能不能进,它管不着。话也不能说死——反过来推,"少了许可就一律入罪"同样站不住,非法性只是四根柱子中的一根,得跟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搁在一起看。
问:广告没打、朋友圈没发,还能算"公开宣传"吗?
答:能算。《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把"向社会公开宣传"摊开了讲,既包括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散布筹资的信息,也包括明知这类信息已经往社会公众那边扩散,却听之任之的情形。
抓手在"放任"二字上。公开宣传不只是企业亲自出手,知情之后不作声也照样算。老员工把项目消息转到老乡群,店里把收益表搁在门口,来考察的客户回头就把话带进了朋友圈,企业明明知道却没有拦,公开性这一关同样过了。
案子里最容易被放过去的,恰好是后一种。不少老板心里认定"我一条广告都没打",可证据摆出来的是消息早已散开,而且没人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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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只在单位内部筹钱,是不是就平安了?
答:未必。这份豁免有它自己的边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后那句话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豁免踩在两根桩上:一是"未公开宣传",二是"特定对象",缺哪根都悬。《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又往前推了一步,点名两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头一种,在朝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筹资的过程里,明知这些人转手又向不特定对象去筹钱,却放任不管。
第二种,冲着筹钱这个目的,先把社会上的外人拉成单位内部人员,再向他们收钱。
第二种最该让中小企业主停一停。为了集资先把人招进来,入职办了、工牌发了、劳动合同签了,接着开口"内部借款"——这条路走不通。身份是内部的,钱来自社会上不特定的人,这个实质改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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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员工借款、客户借款、供应商预付款、内部入股,风险是一回事吗?
答:不是一回事,着眼的落点也各不同。
员工借款,眼睛盯着公开性和社会性。员工是单位内部的人,借款要是严格圈在册员工里、没往外扩散、也没公开讲过,通常就落在那条豁免之内;一旦靠员工一层层往外递,性质就得另算。
亲戚朋友借款,看的是有没有第二圈扩散。亲友本来是特定的人,可亲友再去找自己的亲友、找邻居、找同事凑钱,企业知道了不加阻拦,公开性和社会性会一起被点着。
客户借款,盯的是对象够不够不特定。客户这一群人的边界本来就偏松,再叠上公开宣传和固定的回报许诺,社会性很容易被认下来。
供应商预付款,看的是背后有没有真买卖撑着。预付款跟真实的采购量、真实的交货安排对得上,那是正常的商业信用;一旦脱开真实交易,拿预付款的名义把钱聚起来,还答应还本付息,就可能被评价成变相吸收资金。
内部"入股",看的是风险是不是真由投资人扛。名字叫股权,可约定了固定收益、到期回购、亏了也不算他的,投资的味道就淡了,给出去的那部分回报可能被当成还本付息。
问:真被认定构成了,单位和股东各扛什么刑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摆了三档法定刑,单位犯罪的双罚制也一并写在那里。
最轻一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往上一档: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重一档: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罚金落在单位头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依照前款处罚。落在个人肩上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股东身份本身不算。
还得说明一句: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后,这一条里的罚金改成了不设额度的写法,条文里不再有具体的罚金区间。各档"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其他严重情节"该怎么认,均以最新司法解释及当地司法实践为准。
问:借钱的人一多,是不是就必然构罪?
答:不是。真实的民间借贷,还款来源和用途都摆得明白的股东借款,不会因为出借人多出几个就当然变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要看的始终是四个条件能不能同时站住。没有向社会公开宣传,没有许诺在某个期限内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对象又框在特定范围里,人多这个事实自己变不出刑事评价。
另有一处应当分清:参与人持什么态度,改不动行为的定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里那条"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管的是损失落到谁头上,跟构不构成犯罪是两码事。
中小企业内部筹钱要守住的,说到底就两根线:不往单位内部和亲友这个圈子以外扩散;不拿固定回报的名义,把一笔投资做成了事实上的存款。具体案子里四个条件成不成立,要看在案证据合起来怎么评价,个案结论未必一致。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六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说明:文中涉及的数额标准与量刑幅度,均以最新司法解释及当地司法实践为准。
作者:张月君律师。本文仅作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延伸阅读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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