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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这对龙凤胎的处境很拧巴:法院已经确认亲子关系,孩子却仍要等父亲表态,才能迈过户籍窗口。法官回答了“谁是父亲”,窗口还在追问“孩子由谁直接抚养、登记到谁的户内”。两道程序之间,缺的是一份关于抚养安排的证明材料。
父母之间的争执可以继续,孩子的身份登记不能无限期等下去。
判决确认了什么,没确认什么
华商报大风新闻报道,袁圆(化名)于2024年1月生下一对龙凤胎,出生医学证明上写有张博(化名)的父亲信息。她于2025年起诉确认亲子关系,一审在当年5月支持诉请;张博上诉后,南通市中级法院于2026年7月维持原判。两次裁判是同一案件的一审和二审,不能写成“两次司法亲子鉴定”。
报道中的一份DNA遗传标记咨询报告,是女方委托公司取得的材料。张博否认自己曾向该公司提供检材,也不认可报告。法院最终不是只凭这份报告定案:交往记录、怀孕前后的沟通、诊疗资料和双方举证共同进入了审查。尤其关键的是,二审中张博申请鉴定,女方同意,法院委托了司法鉴定机构,后来却因张博未按期缴费而退案。法院据此让他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允许在一方提供必要证据、对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鉴定时,认定亲子关系成立。
这份生效判决的效力不能因为张博说“还没搞清楚”,或者表示可能申请再审,就被搁置。申请再审本身不等于判决失效。但也要看清判决主文:据报道,它确认的是父亲与两个孩子的亲子关系,并未同时确定孩子由母亲直接抚养,更没有命令父亲到派出所签字。确认身份的判决,不会自动变成一份关于直接抚养安排的文书。
卡在出生证明上的父亲姓名
报道说,袁圆希望孩子随自己落户南京。户籍地派出所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这种情况须经父亲同意,父母都要携证件到场。报道尚未披露公安机关向袁圆出具的正式不予办理决定,也没有公开说明具体缺少哪一项材料。因而,眼下只能根据已公开的规则解释阻点,不能把窗口答复写成最终行政处理结论。
南京公开的《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对非婚生育且出生医学证明同时载有父母信息的情形,列出父母抚养协议或者法院民事调解书,以及出生医学证明、直接抚养方户口簿、非婚生育说明等材料。若出生证明仅有母亲信息,随母登记的材料则简化得多。这对孩子恰恰属于前一种:父亲姓名写在证上,男方又不签抚养协议,原有判决主文还没有解决直接抚养问题。材料清单中的那个空格,就这样落在孩子身上。
不过,条文写的是“抚养协议或者民事调解书”,并没有逐字写明“父母必须同时到场”。窗口若把父亲亲自到场当作唯一办理办法,应说明依据,以及无法到场时能否核查事实、采用替代材料。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等特殊情形,也可能另需共同确认;公开报道没有给出这类信息,不宜替派出所猜测。
一份地方材料清单,能否压过孩子的登记权
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印发的《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以及江苏省政府办公厅2016年的实施意见,都明确写着: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户口簿和非婚生育说明等,按照随父随母自愿原则申请登记。申请随父落户,才另需亲子鉴定证明。两份文件还要求清理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前置条件。
与之相比,江苏省公安厅、南京市公开的办理规定,对出生证明记载父母双方的非婚生子女增加了抚养协议或法院调解书的要求。制定者或许是想避免父母争议时把孩子登记到没有实际抚养的一方名下;核实直接抚养事实,有行政管理上的理由。但核实不能走到另一端:一方只要拒签,孩子就长期没有户口。父亲的配合意愿,不应变成孩子取得户口的实质许可。
这里不能简单喊一句“拿判决就必须当场办”。户籍机关可以核验出生证明、实际照料情况、户口地址、是否重复登记,也可以对疑难户口作调查。问题在于,调查应由有职责的机关推进,并给出可完成的材料路径;不能把无法从拒绝合作的一方取得的签字,年复一年地交还给母亲。江苏省的户口登记规定本身也要求:材料不全,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疑难户口要集体审核,解决不了的逐级请示,不得推托、延误。
母亲先要一份正式答复
最直接的一步,是由袁圆以孩子监护人的身份,向南京户籍地派出所正式提交出生登记申请。出生医学证明、母亲户口簿、身份证、非婚生育说明、生效判决及生效证明、孩子长期随母生活的医疗和照料记录,都可一并提交。申请书只提出明确请求:为两名孩子随母办理出生登记;如认为材料不足,请一次性书面列明缺项、依据和替代方式,并说明亲子关系判决能否作为核验材料。
拿到书面答复,争议才有准确的落点。若派出所坚持需要抚养协议,就请其解释父亲拒绝联系时如何办理,并请求区公安分局、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按疑难户口程序审核,必要时请省级主管部门指导。南通市公开的户口规定对类似情形曾留有一条路:一方因无法联系而不能提供抚养协议或法院调解书的,可随共同生活居住的一方申报。它不能直接替代南京的规定,却说明“必须等另一方签字”并非江苏户籍管理的唯一思路。袁圆现居南通,也应核实当地能否受理,以及拟落户地址是否符合条件,而不能把异地居住误当成当然的落户资格。
若正式申请后仍被拒,或者迟迟不受理、不答复,就进入行政救济。针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现行行政复议法要求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再依法起诉;对明确作出的拒绝登记决定,也可按决定载明的救济途径和期限处理。复议时应把出生证明、生效判决、提交申请的凭证、书面答复或补正清单放在一起,请复议机关审查新增材料要求与国务院、江苏省无户口人员登记政策如何衔接。口头询问没有留下申请记录,日后主张行政机关不履职会更难举证。
抚养问题要另解,但不必等它解完才行动
民事路径也应同步走。母亲可以就孩子由谁直接抚养、父亲支付多少抚养费另行起诉;如双方愿意协商,也可争取法院就抚养安排出具调解书。孩子一直由谁照料、住在哪里、医疗教育开支由谁负担,都比成年人相互指责更能说明抚养现状。取得写明直接抚养安排的生效文书后,再向户籍机关提出申请;即使当地条文只列“调解书”,也应要求行政机关说明为何不接受能够证明同一事实的生效判决,而不是假定判决必然可以替代。
抚养费则是另一条债。民法典明确,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负担抚养费,费用包括生活、教育和医疗支出。父亲是否有配偶、与母亲如何相识,不能改变孩子的请求权。请求抚养费可以减轻现实负担,获得可执行的给付文书,但不会自动替代落户程序。拿抚养费判决去申请执行,也不能直接命令户籍窗口登记。
母亲所说的医保和入园困难同样不能放着不管。她可带出生证明和判决,向医保经办机构、实际居住地教育部门说明情况,询问是否有临时受理或过渡安排,并保留答复。具体能否办理,还要核对当地现行规则。
不让孩子替成年人承受惩罚
法院在二审中对双方婚外关系作了否定评价,这种评价针对成年人。它没有取消孩子的父母子女关系,更不能让两个尚不懂这场争执的幼儿承担无户口的后果。有人会把焦点放在母亲为何生育,有人盯着男方为何拒认;这些问题可以讨论,却解决不了窗口前那份缺失的材料。
这件事真正需要的,是公安机关给出明确、可执行的登记办法;如认为现有材料不够,就说明还需核实什么、由谁核实、多久核实完。父亲不合作,可以影响双方对抚养责任的诉讼,却不应拥有让孩子一直等在户籍门外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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