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走私案件中的消费税政策与计税规则是司法实践的关键议题。代购走私案件中涉税金额是核心,关乎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追究,而消费税在偷逃应缴税额中占据重要地位,准确适用消费税政策和税率(如0%与15%),对定罪量刑具有决定性影响。本文围绕“代购是否等于走私”“‘涉税额’为何是核心”与“消费税的计征范围”三条主线,结合现行法律规范与办案实务展开分析。
一、代购不等于走私
(一)代购走私案件的三类典型主体与行为模式。
从目前的办案情况来看,代购走私案件的主体主要涉及三类,分别是:水客、通关组织者、国内货主。这三类主体的主要行为模式有:
1.“水客”的主要行为模式。利用本人合法进出境的便利条件,受他人委托随身携带物品入境,在通关时不如实向海关申报,并从中收取相应的“带货费”。
2.通关组织者的主要行为模式。一方面,招揽、组织“水客”群体,利用其多次往返的便利帮他人携带物品通关入境,并从中收取相应的“带货费”。另一方面,采取“化整为零”、拆分包裹或低报价格的方式,组织他人将物品邮寄入境。
3.国内货主的主要行为模式。一方面,通过包税方式让他人运输进境。另一方面,自行雇佣“水客”或者直接通过邮寄渠道,将物品运输入境。
(二)走私行为的构成要件。
代购并不当然构成走私。是否构成走私得看其是否实施了《海关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走私行为。即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件:一是否违反了《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二是否实施了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三是否造成“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的危害后果。此外,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因此,代购是否构成走私行为取决于是否符合上述要件,不能一概而论地认定“代购就是走私”。
二、构成走私后,“涉税额”为何是核心
在构成走私行为的前提下,“涉税额”之所以成为代购走私案件的核心,是因为偷逃应缴税额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以及附加刑轻重。
(一)入罪门槛与量刑档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和《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个人偷逃应缴税额10万元以上,即达到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刑事入罪标准。其中,个人偷逃应缴税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个人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偷逃应缴税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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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入罪标准为偷逃应缴税额20万元。偷逃应缴税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偷逃应缴税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偷逃应缴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罚金计算基数。
各档均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偷逃应缴税额的构成。
《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缴税额’,包括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应缴税额以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多次走私的,以每次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逐票计算;走私行为实施时间不能确定的,以案发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
简单来说,在没有反倾销税等特别情况下,代购走私案件中,偷逃应缴税额=进口环节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消费税。
正因如此,在高档化妆品、名表、烟酒等典型代购品类中,消费税往往在偷逃税额中占据相当比重——消费税税目和税率是否正确适用,可能直接决定偷逃税额是否达到入罪标准或是否跨档,进而决定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结果。
三、消费税的计税范围
(一)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的税目范围。
目前,进口环节涉及征收消费税的税目共15类,分别是烟、酒、高档化妆品、高档手表、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游艇、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和涂料。可见,代购高频商品中的烟、酒(主要是葡萄酒)、高档化妆品和高档手表属于应税消费品;而箱包、服装等虽属奢侈品,却不在税目之列。
(二)准确适用消费税政策的三个要点。
一是征税环节影响税率适用。以电子烟为例,2022年10月25日,《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同时规定电子烟在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
二是否达到征收消费税的标准。以化妆品为例,并非所有的化妆品在进口环节都需要征收消费税。根据2016年10月1日生效实施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6〕48号)》可知,“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由30%调整为15%。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这意味着,只要化妆品未达到上述高档化妆品的硬性要求,在进口环节是不征收消费税的。
三是奢侈品不等于应税消费品。以手表为例,单价低于10000元的手表,在进口环节不征收消费税。而单价高于10000元人民币的高档手表,在进口环节需要征收20%的消费税。同时需要特别提醒的是,高档箱包(如LV、爱马仕)虽属奢侈品,但不在15类税目之内,进口环节不征收消费税。
因此,计核偷逃税额时应严格对照税目清单逐一审查,既不能将非应税的“奢侈品”计入消费税,也不能对应税消费品漏计或错用税率。
本文作者: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卢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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