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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如何认定劳动者属于连续二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20日,刘某入职某地产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8年9月20日至2020年9月19日的劳动合同;后续,刘某应某地产公司要求,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20年9月20日至2022年9月19日的劳动合同;再后,刘某与某地产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22年9月20日至2025年9月19日的劳动合同。第三份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某地产公司向刘某发送《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刘某在职期间,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均未发生过变化,始终由某地产公司对刘某进行劳动管理及业绩考核,刘某的工资和社会保险也一直由某地产公司发放和缴纳。刘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地产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刘某请求后,某地产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请求判决某地产公司无需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判决某地产公司向刘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某地产公司终止与刘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三)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用人单位变换劳动合同订立主体,但继续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合同期限届满的;......”。
本案中,刘某入职某地产公司后,某地产公司安排刘某分别与某地产公司、某物业公司签订过三份劳动合同,期间刘某的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均未发生过变化,且始终由某地产公司对刘某进行劳动管理、业绩考核,本案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刘某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某地产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刘某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双方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地产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单方决定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终止,应当支付赔偿金。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除特殊情形外,用人单位均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践中,存在用人单位通过变换劳动合同订立主体方式规避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况。对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相关规定,不能仅依据劳动合同订立主体判断用人单位是否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是应当结合劳动用工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摘自天津高院、人社联合发布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2026年4月)
汪正楼律师,南京劳动法律师,南京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委员会委员,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办理案件获江苏律协“十佳劳动争议案例”,获评南京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奖”,专注劳动用工法律服务,擅长劳动用工合规建设、疑难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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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 汪正楼律师 13913302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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