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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个人所有、规划用途为商铺、厂房、写字楼、公寓等非住宅类房产,需依法申报缴纳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出租非住宅类房产,还需申报租金相关税费。自然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房产出租发票,房产税在代开发票时一并申报缴纳。蓬江区自然人缴纳从价计征房产税(即房产自用或闲置)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年度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自然人缴纳从租计征房产税(即房产用于出租)的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年度的12月31日前。
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V-Tax远程可视化办税等“非接触式”渠道办理。确需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通过“粤税通”微信小程序预约办税时间,前往江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或通过“江门政务”微信公众号预约办税时间,前往其他办税服务点申报缴纳。
扫码查看办税服务厅(点)
预约到厅办理时请携带产权人和经办人身份证、不动产权属证明、租赁合同、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明等证明材料复印件。逾期申报缴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咨询电话:12366。
电子税务局指引,请扫描以下二维码查看:
手机端指引,请扫描以下二维码查看:
1.自然人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V-tax手机端操作指引
2.个人线上代开不动产租赁发票操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
2026年10月11日
编辑 | 蓬江发布编辑部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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